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補字第230號原 告 國立南投高級商業職業學校法定代理人 甲○○訴訟代理人 常照倫律師上列原告國立南投高級商業職業學校與乙○等51人間因遷讓房屋、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未查報標的價額者,應參照同法第77條之12規定,暫先繳納新台幣17,335元),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8 日
民事庭法 官 林 永 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