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247號原 告 北誼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被 告 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而支付命令經提出異議而視為起訴,應補繳全額之裁判費。
二、經查,原告因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因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而視為起訴,而原告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5年5月29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年6月1日送達原告,此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而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9 日
民事庭法 官 賴 秀 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