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81號原 告 甲○○被 告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丙○○被 告 馬來西亞商德義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保證債務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4年12月27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年月30日送達原告,此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而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0 日
民事庭法 官 賴 秀 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