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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95 年訴字第 81 號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81號原 告 甲○○被 告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丙○○被 告 馬來西亞商德義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保證債務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4年12月27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年月30日送達原告,此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而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0 日

民事庭法 官 賴 秀 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裁判日期:2006-03-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