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重訴字第41號原 告 明田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被 告 千鎮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法定抵押權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1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表明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3款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經本院於民國95年7月5日裁定命原告於7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95年7月10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24 日
民事庭法 官 黃綵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遠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