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勞執字第1號聲 請 人 乙○○相 對 人 利德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上列當事人間勞資爭議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民國九十六年六月二十一日南投縣政府勞資爭議調解記錄調解結論所載:「由秉翔工程行及利德公司於96年7月20日前連帶給付30萬元予勞方(含保險理賠及申請醫藥費用)。」,准予強制執行。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關於職業災害補償爭議事項,前經南投縣政府為兩造進行調解,並調解成立,相對人(資方)同意與秉翔工程行(資方)連帶給付聲請人(勞方)新臺幣30萬元,詎相對人迄今仍拒不給付,為此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3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並提出南投縣政府民國96年6月25日府社勞字第09601220390號函暨96年6月21日勞資爭議調解記錄各1份為證。
二、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當事人之一方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
37 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關於職業災害補償爭議,前經南投縣政府為兩造進行調解,並擬調解方案,其方案一:「資方應給付42萬元之賠償與勞方。」,方案二:「由秉翔工程行及利德公司連帶給付與30萬元予勞方(含保險理賠及申請之醫藥費用),於1個月內給付。」,調解結論欄則記載:「由秉翔工程行及利德公司於96年7月
20 日前連帶給付30萬元予勞方(含保險理賠及申請醫藥費用),並雙方簽立合解書,日後勞方拋棄請求權。」,並經兩造、秉翔工程行及調解委員4人簽名確認。有南投縣政府函覆本院檢送之南投縣政府勞資爭議調解記錄1份在卷可稽,是兩造已就調解方案達成一致協議,即已調解成立。則依聲請人所稱相對人既未依約履行,其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調解方案,核與前揭勞資爭議處理法第37條第1項所定要件相符。從而,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3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31 日
民事庭法 官 趙淑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張巷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