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11號原 告 甲○上列原告與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台灣中區辦事處南投分處間因准予承租國有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18 日
民事庭法 官 林永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黃婉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