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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96 年補字第 85 號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85號原 告 保誠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丁○○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保險金事件,曾聲請對丙○○、甲○○、乙○○發支付命令(96年度促字第5486號),惟被告丙○○、甲○○、乙○○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柒拾壹萬參仟肆佰參拾肆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萬捌仟零貳拾捌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柒仟零貳拾捌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1 日

民事庭法 官 林永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婉淑

裁判案由:返還保險金
裁判日期:2007-05-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