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109號原 告 乙○○上當事人與被告甲○○等間因確認建物所有權事件,原告起訴雖繳納裁判費3,000元,惟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如提出房屋課稅現值或土地登記簿謄本、建物登記簿謄本等),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未查報標的價額者,應參照同法第77條之12規定,暫先繳納新台幣17,335 元),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18 日
民事庭 法 官 李立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