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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96 年訴字第 135 號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135號原 告 花心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訴訟代理人 甲○○被 告 瑞晟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丙○○訴訟代理人 湯光民律師複代理人 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工程款債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九十七年七月二十二日下午二時四十分,在本院第六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3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劉邦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曾家祥

裁判日期:2008-06-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