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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96 年訴字第 135 號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135號原 告 花心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訴訟代理人 甲○○被 告 瑞晟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丙○○訴訟代理人 湯光民律師複代理人 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工程款債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九十七年九月二十三日下午三時五十分,在本院第六庭行言詞辯論。

(請被告提出訴外人呈采實業有限公司實際施作完成其與被告間之承攬契約之工程並經驗收之工程明細及其證明到院)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5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劉邦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曾家祥

裁判日期:2008-08-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