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137號原 告 丙○○被 告 甲○○被 告 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六年八月十四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第六法庭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26 日 民事庭法 官 洪挺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洪瑞璣裁判案由:返還消費款裁判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07-07-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