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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96 年訴字第 137 號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137號上 訴 人 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返還消費款事件,不服本院於民國96年9月26日以96年度訴字第137號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伍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捌仟壹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庭法 官 洪挺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曾家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款
裁判日期:2007-1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