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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96 年訴字第 165 號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165號原 告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戊○○訴訟代理人 丁○○被 告 乙○○訴訟代理人 丙○○被 告 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不動產贈與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7月17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正本關於主文第二項「被告乙○○應將前項土地於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二十四日經南投縣南投地政事務以贈與為原因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應更正為『被告甲○○應將前項土地於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二十四日經南投縣南投地政事務以贈與為原因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再回復登記為被告乙○○所有。』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31 日

民事庭 法 官 黃堯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盧麗涓

裁判案由:撤銷不動產贈與
裁判日期:2007-07-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