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171號原 告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東勢林區管理處法定代理人 乙○○訴訟代理人 蔡志忠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甲○○等人間請求返還林地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適格之當事人(含姓名、年籍、住居所、法定代理人)。
二、依前項當事人更正之訴之聲明。
三、江添貴、黃清信之正確繼承系統表(應記載全體繼承人姓名、出生日期、死亡日期、出生別)、除戶戶籍謄本(含黃梅花、黃梅香、黃麗華、黃小玉)全體繼承人最近戶籍謄本(均含記事)。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5 日
民事庭法 官 李立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俊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