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171號原 告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東勢林區管理處法定代理人 午○○訴訟代理人 蔡志忠律師被 告 壬○○○訴訟代理人 癸○○被 告 子○○
己○○(江添貴之繼庚○○(江添貴之繼丁○○(江添貴之繼兼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戊○○(江添貴之繼被 告 B○○
丑○○(江添貴之繼丙○○(江添貴之繼乙○○(江添貴之繼辛○(江添貴之繼承甲○○(江添貴之繼X○○(江添貴之繼宇○○巳○○(江添貴之繼辰○○(江添貴之繼寅○○(江添貴之繼
號卯○○(江添貴之繼未○○(黃清信之繼酉○○(黃清信之繼兼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申○○(黃清信之繼被 告 戌○○
N○○A○○黃○○玄○○C○○○天○○J○○M○○○Q○○G○○○R○○L○○K○○D○E○○F○○宙○○亥○地○○T○○W○○V○○U○○I○○H○○O○○P○○S○○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林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七月三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5 日
民事庭法 官 李立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黃俊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