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66號原 告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東勢林區管理處法定代理人 未○○訴訟代理人 陳日炘律師複代理人 C○○被 告 A○○
丁○○兼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D○○被 告 地○○○即黃清
B○○即黃清華天○○即黃清華戌○○即黃清華兼前列三人法定代理人 戊 ○即黃清華被 告 玄○○即黃清華
子 ○即黃清華寅○○即黃清華丑○○即黃清華
甲 ○即黃清華乙○○即黃清華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丙○○即黃清華被 告 辰○○即黃清華
卯○○即黃清華林亥○○即黃清E○○即黃清華G○○即黃清華F○○即黃清華前列十八人共 同訴訟代理人 D○○被 告 申○○
巳○○被 告 辛○○即吳同良之
己○○即吳同良之庚○○即吳同良之兼前列三人共 同法定代理人 午○○即吳同良之前列五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申○○被 告 癸○○即吳同良之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林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九十七年八月五日下午三時五十分,在本院第六庭行言詞辯論。
(請原就附件所載之事項予以補正及說明)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7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劉邦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曾家祥附件:
一、坐落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東勢林區管理處南投縣仁愛鄉八仙山事業區第一六九林班地假十五地號土地上如鑑定圖㈠所示編號丙部分面積零點一三九三公頃之高麗菜園、第一七一林班地假一地號土地上如鑑定圖㈠所示編號丁部分面積零點零五四五公頃之高麗菜園、第一七一林班地假一地號土地上如鑑定圖㈠所示編號戊部分面積零點二九四五公頃之高麗菜園,現為被告A○○占有或司徒杰占有?其二人之法律關係為何?
二、被告地○○○、B○○、天○○、戌○○、戊○、玄○○、子○、寅○○、丑○○、甲○、乙○○、丙○○、辰○○、卯○○、林亥○○、E○○、G○○、F○○等人占有第一七一林班地假二地號土地上如鑑定圖㈠所示編號庚部分面積零點二一一七公頃之休耕土地,及第一七一林班地假三地號土地上如鑑定圖㈠所示編號辛部分面積零點三六四三公頃之休耕土地,其占有及使用情形。
三、被告辛○○、己○○、庚○○、午○○、癸○○等人占有第一七一林班地假四地號土地上如鑑定圖㈠所示編號甲部分面積一點零三四二公頃之休耕土地,及第一七一林班地假四地號土地上如鑑定圖㈠所示編號甲2、甲2、甲3部分之鐵皮屋,及第一六九林班地假一地號土地上如鑑定圖㈠所示編號乙部分面積零點三一五五公頃之休耕土地,及第一六九林班地假十六地號土地上如鑑定圖㈡所示編號壬部分面積零點六三四零公頃之休耕土地,其占有及使用情形。
四、被告等人所給付之賠償費用,是否為連帶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