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66號原 告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東勢林區管理處法定代理人 未○○訴訟代理人 陳日炘律師複代理人 C○○被 告 A○○
丁○○兼上二人訴訟代理人 D○○被 告 地○○○即黃清
B○○即黃清華天○○即黃清華戌○○即黃清華兼前列三人法定代理人 戊 ○即黃清華被 告 玄○○即黃清華
子 ○即黃清華寅○○即黃清華丑○○即黃清華
甲 ○即黃清華乙○○即黃清華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丙○○即黃清華被 告 辰○○即黃清華
卯○○即黃清華林亥○○即黃清E○○即黃清華G○○即黃清華F○○即黃清華前列十八人共 同訴訟代理人 D○○被 告 申○○
巳○○被 告 辛○○即吳同良之
己○○即吳同良之庚○○即吳同良之兼前列三人共 同法定代理人 午○○即吳同良之前列五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申○○被 告 癸○○即吳同良之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林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九十七年九月三十日下午四時十分,在本院第六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9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劉邦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曾家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