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重訴字第12號原 告 丁○○訴訟代理人 賴思達律師複代 理人 蔡瑞麒律師被 告 丙○○訴訟代理人 曾耀聰律師被 告 甲○○訴訟代理人 楊淑琍律師被 告 周樽秵原名乙○○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七年七月二十二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叁拾肆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壹佰萬元為原告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
㈠、被告丙○○曾任民主進步黨(以下簡稱民進黨)臺中縣黨部執行長;被告甲○○曾任民進黨南投縣黨部副執行長、執行委員,並曾任立法委員丁○○之輔選幹部,與被告丙○○係舊識,被告丙○○、甲○○二人均曾為前民進黨主席許信良陣營成員;被告周樽秵(原名乙○○、周文讚)係台中市○○街○○○號「大成國際整合行銷公司」(以下簡稱大成行銷公司)之行銷公司之經理,該公司主要業務項目為廣告帆布、布旗、布條、招牌及廣告文宣之製作。緣被告甲○○因認包括原告等民進黨正義連線派系成員佔據該黨大部份資源,心生不滿之餘,竟與被告丙○○共同基於意圖使第十五屆南投縣長候選人(即參選人)原告不當選之犯意聯絡,於民國九十四年九、十月間開始謀議製作、散佈文宣黑函,企圖用詆毀縣長候選人原告名譽之方式,影響擁有投票權之民進黨南投縣黨員投票意向,由被告甲○○於前開期間內之某日,在南投縣○○鎮○○路某日本料理店,將內容含指稱原告涉及不法行為、誣損原告名節等純文字檔案之磁片一張、文宣資料一批(內含有文宣一袋〈黑函七十七份〉、守護南投大聯盟資料一份、新新聞雜誌六本)等物交付給被告丙○○;被告丙○○遂利用其之前於九十四年六月間某日,以新臺幣(下同)二十萬元之代價向不知情之訴外人吳東信承租大成行銷公司二樓辦公室部分空間,作為製作文宣黑函場所,訴外人吳東信並指示公司員工被告周樽秵接受被告丙○○指揮,協同製作文宣黑函之排版及美術編輯等工作,被告丙○○逕自網路上抓取相關照片、插圖後,交給被告周樽秵將相關照片、插圖等安排轉貼在上開磁片文字檔案上,而製作完成內容分別為:①「蔡百億的致富傳奇與十大淘金術;丁○○從政十餘年來從混黑道、當逃兵、開電動玩具場到因賭博詐欺案被判刑鋃鐺入獄,如今在高明的偽裝術下,躋身百億富豪並與立法院長王金平結為『麻吉』,同為打三十萬底的黑金立委。如今又要進軍南投縣府,實有必要把不為人知的一面公諸於世,以招公評並接受民意的最後檢驗。淘金術&罪狀一:替財團護航,做利益交換,國道高速公路電子收費系統,以黨團幹事長身份與王金平院長聯合操盤,讓遠東徐旭東集團得標...;淘金術&罪狀二:圍標綁標,魚肉民脂民膏,國道高速公路霧峰─南投段總工程款五十六億七千萬元,以立法院交通委員會召集人身份圍標綁標回扣一億三千萬元...;淘金術&罪狀三:不管百姓利益,親信利益至上,與任職於國際知名跨國藥商羅氏(Roche)大藥廠經理的胞兄蔡朝正合作,要求將Kytril藥丸列入健保用藥...;淘金術&罪狀四:不惜得罪立法院同僚,向現金靠攏,配合藥師公會修改不利病患者條文之相關醫藥條文...;淘金術&罪狀五:假借愛心之名,收取政治現(獻)金令人不恥,以貧血研究基金會名義,收取美國NEW HEALTH公司政治獻金一百萬美金,作為運作衛生署健保用藥的回扣...;淘金術&罪狀六:搶奪利益決不手軟,內線交易決不鬆手,中華電信釋股案中,以交通部召委身份並利用親朋好友及助理當人頭,獲利高達二億元...;淘金術&罪狀七:趁虛而入,落井下石,大開財路,結合姐夫張允金開設地下錢莊,並以暴力討債方式收取不法高額利息...;淘金術&罪狀八:破壞山林濫砍伐,百姓死活,一概不管,濫墾未登錄之國有財產局山坡地及河川...;淘金術&罪狀九:黑道掛勾決不臉紅,賭性堅強絕對不改,介入誠泰蛇(Cobares) 職棒簽賭案,與舊識黑道組頭聯合操控球員打『放水球』...,淘金術&罪狀十:喜當媒體寵兒,掩飾為非作歹,利用Call -in節目媒體大作廣告提高知名度,利用置入性行銷收買包括李濤在內的電視總監、製作人及媒體記者...,公道自在人心,人民法眼雪亮,選縣長不能只看表面,更重要的是不為人知的醜露(陋)面。蔡百億從政十幾年來,始終如一,不經營地方,忘記百姓疾苦,偽善作秀,利益當頭,真的經得起您檢驗嗎?值得您付託嗎?南投的未來在您的一念之間。」;及②「鼠輩橫行、南投判死刑、養老鼠咬布袋:當韓國濟州島洗錢賭場照片曝光後,可以確定的是丁○○出國A錢的不法行徑將無所遁形,因為丁○○一直都是陳水扁A錢組織的一分子。丁○○自稱清廉、陽光,我們卻想說如果丁○○還有一點羞恥心,就應該立刻宣布退選縣長,當污點證人,將A錢內幕全盤供出,接受法律制裁!...,煌瑯當縣長、南投慘死了!死神敲響南投○○○鄉○○○道嗎!當禽流感疫情已經全球蔓延,臺灣岌岌可危的時後,擔任羅氏大藥廠總經理的蔡朝正(即丁○○胞兄)竟獅子大開口向政府要求一百億美金的授權金,完全不顧魚池、埔里等數千戶養雞養鳥人家及全體縣民之死活,殘害百姓,令人髮指!」等指稱原告涉及不法行為、誣損原告名節之文宣黑函,且為圖掩人耳目,並在文宣黑函郵件上分別假冒「守護南投大聯盟」、「臺大醫院」、「榮民總醫院」、「國會觀察改革基金會」名義為郵件寄件人;迨黑函完稿後,因無印刷廠敢接此生意,被告丙○○遂將上開黑函文宣內容儲存於磁碟片交予被告甲○○,並同時告知黑函文宣無法印刷一事;被告甲○○於取得前開磁片後,即將該磁片交予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自稱「王先生」之成年男子,而該名「王先生」明知該磁片所示之內容,亦承上開意圖使第十五屆南投縣長候選人(即參選人)原告不當選之犯意聯絡,將該黑函文宣資料交付某不詳名印刷廠印製,迨上述文宣黑函印製完成,該名「王先生」即將該黑函文宣成品、民進黨南投縣黨員之姓名住址條碼、郵票等物交付被告丙○○,要求其需將該黑函文宣密封、黏貼郵票後,始支付被告丙○○製作上開文宣之報酬;嗣被告丙○○乃於九十四年十一月初某日,將已密封完成前開①之文宣黑函內容,分別假冒「守護南投大聯盟」、「臺大醫院」、「榮民總醫院」名義為郵件寄件人,並將民進黨南投縣黨員之姓名住址條碼黏貼在文宣黑函收件人欄暨貼上郵票後,四處投遞於位於台中、彰化縣境內之郵筒,寄送予民進黨南投縣黨員;另被告丙○○復於九十四年十一月十二日,將已密封完成之前開②之文宣黑函內容,假冒「國會觀察改革基金會」名義為郵件寄件人,以每小時八十元之代價,僱請不知情之陳威亨負責黏貼郵票,並於完成該黑函文宣後交付該名「王先生」之成年男子,「王先生」取件後,即以郵政投遞方式,四處分散投遞於位於台中、彰化縣境內之郵筒,散發上開黑函文宣予民進黨南投縣黨員;因此,足以生損害於縣長候選人原告之名譽,使原告有不獲當選之虞及妨害公眾選舉之公正性。
㈡、原告前係立法委員,於案發當時更為民進黨所推薦之南投縣長候選人,在南投縣各鄉鎮聲譽卓著,做人處事多為地方人士之肯定,詎被告等人為影響南投縣第十五屆縣長之選情,故意散播不實言論,侵害原告之名譽。爰依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一項、第一百八十五條、第一百九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請求被告應連帶賠償原告精神損害二千萬元,及自本件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即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丙○○辯稱:
㈠、本件伊有參與製作者,僅署名「國會觀察改革基金會」之文宣,至於其他文宣,伊並未參與製作。而上開署名「國會觀察改革基金會」之文宣,並未散發出去,且訴外人陳威亨散發該文宣,事先伊並不知情,按署名「國會觀察改革基金會」之文宣,經檢方扣押者有二萬三千一百九十一封,遠超過訴外人陳威亨所稱寄發之三千份左右,亦即訴外人陳威亨所投寄之文宣,均已遭檢方扣押,並未寄送出去,且原告主張有散發出去,迄未見其舉證,應無可採。而在送達至收件人手中之前,又因該文宣係以訂書針訂住,因此即使郵務人員無法窺悉其內容,並不足達到散布或傳播之程度。準此,既未完成散布或傳播之行為,自無侵害原告名譽之可能,原告請求賠償其名譽受損之非財產上損害,並無理由。
㈡、又署名「國會觀察改革基金會」之文宣內容,國內媒體幾乎均已有報導,並非伊無中生有,足見原告平日行事,爭議性頗大,且該署名「國會觀察改革基金會」之文宣,寄發之對象,只限於南投縣內之民進黨員,並非一般民眾均會收到,有其限制性,而伊只是受人之託,製作文宣,賺取區區三萬元報酬糊口,家中尚有妻女待養,女兒許恩瑜000年0月000日生,甫滿周歲而已,亟需扶養,原告請求賠償二千萬元,對伊而言,實屬天價,伊根本無力支付。又伊係東海大學政治學碩士,曾於八十八年至九十四年間擔任民進黨台中縣黨部執行長,原本名下有一個透天房子及一個小套房,另在老家有一筆共有土地,折算持分只有十坪左右,然因本案訟累,且該土地及小套房已因無力繳納貸款,而遭銀行拍賣,伊仍欠銀行貸款約三十萬元,而該透天房子價值約四百萬元,目前銀行貸款三百三十萬元左右未繳,故伊實無力賠償原告。
㈢、本件刑事部分雖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撤銷原第一審判決,改判認定伊有參與製作「台大醫院」、「榮民總醫院」、「守護南投大聯盟」等三份文宣,然查:
1、刑事二審判決認為署名「台大醫院」之文宣係伊所製作,係以同案被告周君佑(即被告周樽秵)之供述,及查扣之SONY牌電腦主機中儲存有「丁○○之真情告白」、「蔡百億的致富傳奇與十大淘金術(即檔名皇上)」等檔案可稽...等為憑。惟查,依筆錄所載,被告周樽秵(原名乙○○)固然曾供稱被告丙○○曾叫伊製作署名「台大醫院」之文宣,然此部分與事實不符。被告丙○○一再供稱其他檔案係甲○○所提供,但被告丙○○只有製作署名「國會觀察改革基金會」該文宣而已,其他則未製作,其他檔案如何來,被告丙○○並不知道。(九十四年度選他字第八三號卷第二七八頁)同案被告甲○○亦供稱:「丙○○說的沒有錯,文宣資料四篇包含皇上、國會改革基金會、A錢貪污的內容、自白書等資料都是我交給丙○○的,其中自白書部分是我在夾報中找到的,另外蔡百億的致富傳奇史與十大淘金術是我在家中收到的文宣資料,自白書(丁○○真情告白)是我自行收集的資料製成的書面交給丙○○製作文宣資料。」(九十四年度選偵字第六十五號卷第五十九頁)亦即,依被告丙○○與甲○○所供述,係被告甲○○先收到國會觀察改革基金會以外之文宣後,找人將內容輸入電腦,再將該電腦資料交給被告丙○○,然被告丙○○僅依被告甲○○交待,製作署名「國會觀察改革基金會」之文宣而已,並未製作其他文宣。刑事二審判決雖以查扣之SONY牌電腦主機中,有上開各個檔案為由,認為被告丙○○有製作其他署名「台大醫院」、「榮民總醫院」、「守護南投大聯盟」等文宣。然,倘若被告丙○○確有製作該文宣,則電腦中之檔案內容應與完成後之文宣內容相同。惟事實上,電腦中各檔案之內容,與刑事卷附之文宣內容,頗有差異。例如,其中檔名「皇上」之內容,經與查扣之文宣相比,顯然可見有如下諸多差異:被告丙○○電腦「皇上」檔內容署名「守護南投大聯盟」黑函內容前言:「丁○○從政十餘年來從混黑道、當逃兵、開電動玩具場到因賭博詐欺案被判刑鋃鐺入獄,如今在高明的偽裝術下,成為身家上百億富豪並與立法院長王金平成為『麻吉』,同為打三十萬底的削鋃立委。如今又要進軍南投縣府,實有必要把不為人知的一面公諸於世,以招公評並接受民意的最後檢驗。淘金術&罪狀五假借愛心之名,收取政治現金以貧血研究基金會名義,收取美國NE WHEALTH公司政治獻金一百萬美金,作為運作衛生署健保用藥的回扣假借愛心之名,收取政治現金令人不恥以貧血研究基金會名義,收取美國NE WHEALTH公司政治獻金一百萬美金,作為運作衛生署健保用藥的回扣,連黨內立委鄭貴蓮都公開在媒體說他令人不恥淘金術&罪狀六...親朋好友.....親朋好友..」,由上可知,查扣之電腦中之檔案,確與查扣之文宣內容有極大出入,並無法證明署名「台大醫院」、「榮民總醫院」、「守護南投大聯盟」之文宣確係被告丙○○所製作,而非如被告甲○○所供原本即有他人製作,被告甲○○只是將其內容請人輸入電腦,再交給被告丙○○(輸入過程中有部分輸入不完全正確,或有取捨,以致被告甲○○所交付並存入被告丙○○電腦之檔案內容,與扣案之文宣內容不完全相同,則屬正常),其後被告丙○○再製作出署名「國會觀察改革基金會」之文宣。尤其「守護南投大聯盟」之黑函文宣,交郵投遞之時間為九十四年十月十一日;而有關「臺大醫院」及「榮民總醫院」二種黑函文宣,交郵投遞之時間為九十四年十一月五日至同年月七日間;此與署名為「國會觀察改革基金會」之黑函文宣,交郵投遞之時間為九十四年十一月十三日互相比對以觀,可知署名「守護南投大聯盟」、「榮民總醫院」、「台大醫院」之文宣,製作時間均早於「國會觀察改革基金會」之文宣。與同案被告甲○○所述,伊在製作國會觀察改革基金會之文宣時,已收到「台大醫院」、「榮民總醫院」、「守護南投大聯盟」等文宣,而將其內容輸入電腦內,交給被告丙○○等語相符。是刑事二審判決以該電腦內之檔案內容,認定被告丙○○有製作署名「台大醫院」、「榮民總醫院」、「守護南投大聯盟」之文宣,顯有認定事實不依證據之違誤。
2、再者,同案被告周樽秵製作署名「台大醫院」之文宣,惟嗣後伊又稱:「(卷附皇上檔案內之文宣插圖是何時編排?)這些檔案內的資料只是文字檔,我沒有負責這些檔案內的美術編撰」「我現在想起來我沒有幫他做這些文宣插圖,我印象中只有為他編撰有老鼠的那篇圖案(國會觀察改革基金會)」(九十五年度選偵字第三號卷第七十頁)此部分係屬有利被告丙○○之證據,何以不足採信,刑事二審判決並未載述其理由,有判決理由不備之違誤。
3、刑事二審判決又以扣案之「台大醫院」、「榮民總醫院」、「守護南投大聯盟」三份文宣記載之內容完全相同,文字大同小異,所擺放照片亦屬同一,認定三件文宣係同一版本所製作完成。惟查,倘若三份文宣係同一人所製作,又何必以三個不同署名散發?且上開文宣之照片並非私密之物,而係電腦網路均可找到者。因此,當有人製作第一份文宣後,其他人起而效尤,並且製作內容相同之文宣,並非不可能。刑事二審判決以三份文宣內容相同,文字亦大同小異,即認為定係同一人所為,顯屬率斷,有判決理由不備之違誤。
4、末查,刑事二審判決雖認被告有參與製作「台大醫院」、「榮民總醫院」、「守護南投大聯盟」,然此部分本不在刑事一審認定有罪之範圍內,鈞院仍應由程序上駁回此部分之請求,業如前狀所述。此外,刑事二審判決亦認定「國會觀察改革基金會」未經散發出去,則此部分自無侵權行為可言,應請駁回原告之訴。
三、被告甲○○辯稱:
㈠、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又以侵權行為為原因,請求回復原狀或賠償損害者,應就其權利被侵害之事實負立證之責。次按名譽被侵害者,關於非財產上之損害,加害人雖亦負賠償責任,但以相當之金額為限,民法第一百九十五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所謂相當,自應以實際加害情形與其名譽影響是否重大,及被害者身分地位與加害人經濟狀況等關係定之。此有最高法院十九年度上字第三八號判例及四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一二二一號判例足資參照。查本件經扣案之文宣參考資料檔案,因係伊交付同案被告丙○○以供製作「國會觀察改革基金會」文宣之參考,惟該資料內容,均為伊收集引述國內重要平面、電子媒體(包含中國時報、聯合報、新新聞、TVBS2100全民開講節目、三立大話新聞節目、立委邱毅於立法院質詢內容等)之評論及播報等,而非無據或出自於伊個人之虛捏,至於上開文宣之內容為何,因伊就文宣之美工、排版、印刷及郵遞,均未參與,故非屬伊所得以置喙或控制,是同案被告丙○○、周樽秵於文宣之排版、美工過程中,是否加入其個人之意見或虛捏事實,伊實無法得知。次查,伊交付同案被告丙○○之參考資料、檔案,僅係以供製作「國會觀察改革基金會」文宣之參考,故除扣案上開「國會觀察改革基金會」文宣外,伊並未曾再交付同案被告丙○○其他資料檔案,更遑論指示製作另遭扣案之「守護南投大聯盟」、「臺大醫院」、「榮民總醫院」等文宣,故本件刑事部分雖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庭撤銷原第一審判決,改判認定伊有參與製作「守護南投大聯盟」、「台大醫院」、「榮民醫院」第三份文宣然,然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上開刑事判決顯有諸多違誤(伊已提起上訴第三審),尚無可採,茲述明如下:
1、警方在大成行銷公司查扣之SONY牌電腦主機中儲存有「丁○○的真情告白」、「蔡百億的致富傳奇與十大淘金術(即檔名「皇上」)」等檔案,為一純文字檔,此有該電腦所列印之文件資料一份可稽(九十四年度選他字第八三號第一二六至一三一頁參照),而扣案之「守護南投大聯盟」、「臺大醫院」及「榮民總醫院」等文宣之內容,均為同一,即為蔡百億的(陳哲男的乾兒子、陳其邁的好兄弟)致富傳奇史與十大淘金術,雖文字大同小異,然上開「守護南投大聯盟」、「臺大醫院」及「榮民總醫院」等文宣,則有「丁○○」等人之四張相片,倘該查獲之「臺大醫院」及「榮民總醫院」等一萬一千零六十五封文宣,為被告甲○○與其他被告等共同製作、傳播,何以上開電腦中僅有文字檔案,並未存有相片及文字檔之成品文宣資料,是尚難因於競選期間查扣有上開「臺大醫院」及「榮民總醫院」等一萬一千零六十五封文宣,即遽為被告甲○○不利之認定。
2、訴外人吳東信於警詢中供稱:警方查獲SONY牌電腦主機儲存檔名111及H49之內容,有攻擊南投縣縣長候選人丁○○之黑函應該是丙○○所製作一情(九十四年度選他字第八三號第一一六、一一七頁參照);其復於本院審理中供稱:我只是單純將公司硬體設備租予丙○○使用乙情(一審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審判筆錄參照),則此,訴外人吳東信對於該電腦所儲存之檔名111及N49之內容文宣,究竟是否為被告丙○○所製作,抑或基於該電腦為丙○○在使用之認知而為上開陳述,顯有可議;另被告周樽秵雖於九十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偵訊中供稱:伊經吳東信指示,接受丙○○之指揮,從事扣案黑函文宣之美術編輯工作,及署名「國會觀察改革基金會」淺藍色印刷郵件及署名「臺大醫院」紅色印刷郵件內等之四個照相版的畫面,均係丙○○要伊編排,黑函文宣之文字手稿都是丙○○所提供乙情(九十四年度選他字第八三號第
一七二、一七三頁參照),然嗣於九十五年一月二十六日偵訊中則供稱:「皇上」檔案內之資料僅係文字檔,我沒有負責這些檔案的美術編輯,丙○○開庭回去後對我說,這不是他做的為什麼要說是他做的,所以現在想起來渠沒有幫丙○○做這些文宣插圖,我印象中只有為丙○○編撰有老鼠的那篇圖案(即署名國會觀察改革基金會之文宣)等語(九十五年度選偵字第三號偵卷第二十二、二十三頁參照);再依被告丙○○、周樽秵前揭供稱:周樽秵是依公司指示、接受丙○○指揮、配合美工、排版等工作一情,則被告周樽秵對於被告丙○○於大成行銷公司所製作之文宣資料,理應知悉,然被告周樽秵上開就「皇上」檔名之文宣內容究竟為被告丙○○所製作一情,前後供述不一,是被告周樽秵此部分有瑕疵之供述,即難採為不利被告等人之認定依據。
3、雖本案經警方於臺中郵局、彰化郵局等地查扣「臺大醫院」、「榮民總醫院」文宣共計一萬一千零六十五封,然尚難以此即認該等文宣係由被告甲○○與其他被告共同所製作、投遞、傳播之不實黑函文宣;況且,在選舉期間,候選人、支持者或熱衷政治之人士,於此刻,為求勝選,各種競選文宣、手段、伎倆勢必充斥社會,從而,尚難因被告丙○○、周樽秵有共同製作上揭「國會觀察改革基金會」之文宣,即認被告甲○○與其他被告亦製作上開「蔡百億的致富傳奇與十大淘金術」之黑函文宣之犯行。
4、刑事二審判決又以扣案之「台大醫院」、「榮民總醫院」、「守護南投大聯盟」三份文宣記載之內容完全相同,文字大同小異,所擺設照片亦屬同一,而認定三件文宣係同一版本所製作完成。惟查,倘若三份文宣係同一人所製作,又何必以三個不同署名散發?況且上開文宣之照片並非私密之物,而係電腦網路均得輕易覓尋獲取。因此,當有人製作第一份文宣後,其他人起而效尤,並且製作內容相同之文宣,並非不可能,刑事二審判決以三份文宣內容相同,文字亦大同小異,即認定係同一人所為,顯屬率斷,實有判決理由不備之違誤,故原告主張伊尚參與製作內容為「蔡百億的致富傳奇與十大淘金術...」之文宣,其所指即顯不可採。
㈡、又查,民法上名譽權有無受損害,應以社會上對個人評價是否貶損作為判斷之依據,茍其行為未足以使他人在社會上之評價受到貶損,不論其為故意或過失,均不構成侵權行為。是就本件而言,署名國會觀察改革基金會之文宣,經投遞後,尚未被散佈出去,猶在郵局時,即遭檢方扣押,其份量總計有二萬三千一百九十一封(九十五年度選偵字第三號卷第十三頁參照),遠超過證人陳威亨所稱寄發之三千份左右;且本件並無任何證據足證有任何署名國會觀察改革基金會之文宣,經投遞後,除在郵局即已被查扣者外,尚有其他同一文宣,已經送達至收件人手中,達到散發之程度;而該文宣雖然到達郵局,然郵局並非收件人,該文宣係以訂書針密封,因此郵局顯然無法窺悉其內容,並不足達到散佈或傳播之程度。準此,本件並未完成散佈或傳播之行為亦未使社會第三人知悉其事,故原告於社會上之評價即未因此受有貶損。
㈢、原告迄今尚未舉證證明上開文宣已廣佈於社會抑或已使社會上第三人知悉其事,則被告行為是否因此足使原告在社會上之評價受到貶損,即非無疑。據此,原告認伊構成侵權行為,即無理由;況原告請求被告等人連帶給付二千萬元之損害賠償,其究係據何計算得出被告等應連帶賠償二千萬元,至今亦無提出證據足資證明其損害之額度,是原告丁○○請求二千萬元之損害,顯不足採。
㈣、原告雖於南投縣縣長選舉中落選,惟復無證據足資證明伊落選係肇因於本件「國會觀察改革基金會」之文宣所致,或係因南投縣縣長選舉中,原告之選票遭投票前退出民主進步黨參選之前任縣長林宗男之選票瓜分,或伊平時努力不夠,抑或伊能力未受選民肯定等因素所致,尚不得因此則歸咎於伊所為。
㈤、茍鈞院核伊所為,仍屬侵害原告之名譽,惟「國會觀察改革基金會」文宣之排版、美工、印刷及郵遞部份,伊均未參與,此參鈞院九十五年度選訴字第一八號刑事判決事實欄即已詳載;另參伊於九十五年十一月二十二日鈞院刑事庭調查時,供稱:「(為什麼後來丙○○沒有幫你印這份文宣?)丙○○做完之後,把光碟交給我,他說他們不能去印,我就找王先生,並且把丙○○的電話給王先生,告訴王先生,後續的工作,請他直接和丙○○連絡。」再觀伊於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同鈞院刑事庭審理時,亦供稱:「我轉交資料給丙○○的過程都是事實,但是印刷的部分,不是我拿去印刷的,我是把丙○○的電話給王先生,請他們自己去接洽,後來如何印刷、郵寄,我都不清楚。」等語,即足明證文宣之印刷及郵遞,伊均未參與,故伊完全無從知悉文宣究係於何處印刷、製作份數為何,且因伊未參與文宣之郵寄等工作,故究係如何將文宣以郵件寄送,寄送之份數若干,伊實均無法知情。況伊將磁片、報章資料、南投縣民進黨員姓名條等物交付被告丙○○後,即因先前住院開刀治療而身體虛弱在家休養,實無能力就文宣之排版、美工、印刷及郵遞等而為參與。據上而論,伊之犯罪行為尚屬輕微。另伊現年已五十七歲,將屆六旬,猶因罹患有「糖尿病第二型」病症,迄今仍需持續前往醫院進行門診追蹤治療俾以控制病情;九十四年七月間又因染患「細菌性肺炎」,引發高燒、胸痛、肺膜積水等症狀,經緊急接受胸腔鏡手術,住院十三日始離院回家修養;伊之配偶亦於九十二年間罹患「肺結核併肋膜積水」病症而住院三日,目前身體羸弱,常需伊隨側照料,亦無法正常工作;復且,伊因身體狀況每況愈下,業已長期失業在家,因膝下無子女,且岳母高齡視障,並患原發性骨關節病症,日常生活依賴須專人照顧,是伊之配偶及岳母現均由伊撫養照顧,其生活經濟上顯已不堪負荷。此外,伊除長期無業外,其所投資新創雅有限公司業因經營不善而暫停營業,故伊現已無任何投資及收入,其名下擁有之土地不動產,多屬山坡保育地及共有關係(且持分甚低),並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在案,縱得以出賣或拍賣亦顯無殘值。
四、被告周樽秵(原名周文讚、乙○○)辯稱:伊公司(大成行銷公司)確實有承接署名「國會觀察改革基金會」的文宣,惟該文宣係訴外人吳東信所接洽,也是由其所交辦的,其他的文宣伊並沒有參與,該「國會觀察改革基金會」的文宣也是大成行銷公司的美工小姐所製作,該黑函文宣伊並沒有參與製作,當初是訴外人吳東信告知伊稱被告丙○○會有案子進來,伊乃交代公司之美工,如果被告丙○○有案子進來時,伊再與公司接洽。該「國會觀察改革基金會」的文宣係由伊公司排版後將光碟資料交給被告丙○○,而當初所有的資料、字句都是由被告丙○○提供的,之後再由美工編排。伊自始至終均未參與製作上述黑函文宣之內容,伊之前所以會承認製作,係老闆吳東信叫伊承認製作,在警局時警察問伊是否由伊公司製作時,伊才會承認是伊製作的。
五、本件被告等所為上開行為,因涉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九十二條、第九十八條第二項之罪,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四年度選偵字第六五號),復經本院以九十五年度選訴字第十八號及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九十六年度選上訴字第八八六號判決,分別判處被告丙○○有期徒刑六月、被告甲○○有期徒刑六月、被告周樽秵有期徒刑五月,並均經被告上訴最高法院,經該院九十七年七月三日以九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三○八四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等情,有各該判決書及經本院調取該刑事卷宗核閱屬實。
六、經查:
㈠、關於前述署名為「國會觀察改革基金會」名義之文宣(即載有①「蔡百億的致富傳奇與十大淘金術;丁○○從政十餘年來從混黑道、當逃兵、開電動玩具場到因賭博詐欺案被判刑鋃鐺入獄,如今在高明的偽裝術下,躋身百億富豪並與立法院長王金平結為『麻吉』,同為打三十萬底的黑金立委。如今又要進軍南投縣府,實有必要把不為人知的一面公諸於世,以招公評並接受民意的最後檢驗。淘金術&罪狀一:替財團護航,做利益交換,國道高速公路電子收費系統,以黨團幹事長身份與王金平院長聯合操盤,讓遠東徐旭東集團得標...;淘金術&罪狀二:圍標綁標,魚肉民脂民膏,國道高速公路霧峰─南投段總工程款五十六億七千萬元,以立法院交通委員會召集人身份圍標綁標回扣一億三千萬元...;淘金術&罪狀三:不管百姓利益,親信利益至上,與任職於國際知名跨國藥商羅氏(Roche)大藥廠經理的胞兄蔡朝正合作,要求將Kytril藥丸列入健保用藥...;淘金術&罪狀四:不惜得罪立法院同僚,向現金靠攏,配合藥師公會修改不利病患者條文之相關醫藥條文...;淘金術&罪狀五:假借愛心之名,收取政治現(獻)金令人不恥,以貧血研究基金會名義,收取美國NEW HEALTH公司政治獻金一百萬美金,作為運作衛生署健保用藥的回扣...;淘金術&罪狀六:搶奪利益決不手軟,內線交易決不鬆手,中華電信釋股案中,以交通部召委身份並利用親朋好友及助理當人頭,獲利高達二億元...;淘金術&罪狀七:趁虛而入,落井下石,大開財路,結合姐夫張允金開設地下錢莊,並以暴力討債方式收取不法高額利息...;淘金術&罪狀八:破壞山林濫砍伐,百姓死活,一概不管,濫墾未登錄之國有財產局山坡地及河川...;淘金術&罪狀九:黑道掛勾決不臉紅,賭性堅強絕對不改,介入誠泰蛇(Cobares)職棒簽賭案,與舊識黑道組頭聯合操控球員打『放水球』...,淘金術&罪狀十:喜當媒體寵兒,掩飾為非作歹,利用Call -in節目媒體大作廣告提高知名度,利用置入性行銷收買包括李濤在內的電視總監、製作人及媒體記者...,公道自在人心,人民法眼雪亮,選縣長不能只看表面,更重要的是不為人知的醜露(陋)面。蔡百億從政十幾年來,始終如一,不經營地方,忘記百姓疾苦,偽善作秀,利益當頭,真的經得起您檢驗嗎?值得您付託嗎?南投的未來在您的一念之間。」等內容之文宣),係由被告甲○○於九十四年十一月初之某日,在南投縣○○鎮○○路某日本料理店,將內容含指稱原告涉及不法行為、誣損原告名節等純文字檔案之磁片一張、文宣資料一批(內含有文宣一袋〈黑函七十七份〉、守護南投大聯盟資料一份、新新聞雜誌六本)等物交付給被告丙○○,再由被告丙○○利用「大成國際行銷公司」之電腦、辦公室等硬體設施及指示被告周樽秵編排、美工,而製作完成署名為「國會觀察改革基金會」之不實文宣內容,嗣因該文宣內容太聳動、並涉及政治選舉,而將該文宣儲存於磁碟交付予自稱「王先生」之成年男子印製後,將該文宣密封黏貼姓名條碼,並委請不知情之訴外人陳威亨幫忙黏貼郵票等情,均為被告甲○○、丙○○所是認,並於前述刑事案件偵審中坦白承認,有各該偵、審筆錄在卷可稽。核與證人即訴外人陳威亨於上開刑事案件之警詢及偵查中證稱:我是基於打工賺取工資每小時八十元之代價,幫忙丙○○黏貼郵票,黏貼郵票時該文宣均已被名條密封,我不知道該文宣內容等情(見九十四年度選他字第八三號偵查卷第八十四頁至八十六頁、第一○四頁至第一○五頁);及證人即「大成國際行銷公司」負責人吳東信於前開刑事案件之警、偵訊中供稱:被告丙○○以二十萬元之代價,向其承租「大成國際行銷公司」之辦公室等設施,該競選文宣是丙○○製作等情(見九十四年度選他字第八三號偵查卷第一一五頁至第一一九頁、第一六七頁至第一六九頁);及證人即彰化郵局郵務士李以文於前開刑事案件之警詢中證稱:我於九十四年十一月十三日收攬郵件時,發現彰化市○○路○○○號(編號六十八郵筒)、曉陽路(編號八十四郵筒)、自強路(編號四十九郵筒)印刷郵件很多,約收回一千多封乙情(見九十四年度選他字第八三號偵查卷第八十一頁至八十二頁)大致相符;且經警於查扣之署名「國會觀察改革基金會」黑函文宣其中一封,採集指紋該檢察官經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驗後,依指紋比對結果,該枚指紋與陳威亨指紋卡之右拇指紋相符,此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九十四年十一月刑紋字第○九四○一七八二四九○號鑑驗書一份附於偵查卷內可稽(見九十四年度選他字第八三號偵查卷第五十二頁至第五十四頁),足以認定證人陳威亨前開證述之內容與事實相符。此外,復有中央選舉委員會資料庫網站列印之南投縣第十五屆縣長選舉結果清冊一份、署名為「國會觀察改革基金會」文宣內容、製作文宣之現場示意圖一份、南投郵局監察登記清單一份、查獲現場照片五幀等在卷可稽;並扣得有姓名住址條碼三張、中華郵票(三.五元)一百九十五張、磁片一片及黑函文宣(署名國會觀察改革基金會)二萬三千一百九十一封、文宣黑函一袋(七十七份)、守護南投大聯盟資料一批等物,附於前開刑事卷內可稽。
㈡、被告周樽秵辯稱:伊未曾參與署名為「國會觀察改革基金會」文宣之美工、排版等工作,當初在警詢及偵查中坦承有共同參與被告丙○○之「國會觀察改革基金會」之排版、美工等工作,實乃因老闆吳東信之要求其承擔責任,以免公司員工石宛陵、楊瑤君出面陳述,讓事情複雜化及牽累該二人云云;然查:被告周樽秵對於其確實曾參與「國會觀察改革基金會」文宣之排版、美工等工作,並配合被告丙○○之指示乙情,迭據其於前開刑事案件之警詢中供稱:警方提示該文宣(指國會觀察改革基金會)給我指認,裡面我有幫他做一些美術編輯工作,裡面一些圖片是我幫他排版的,因為丙○○常叫我幫他作美術編輯工作,平常排版都是丙○○跟我接洽商量等語(見九十四年度選他字第八三號偵查卷第一三六頁)。又於九十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偵訊中以證人身份具結證稱:我印象中有看過丙○○製作丁○○之文宣品,警方所提供我指認文宣(指國會觀察改革基金),有些美術編輯工作的一些圖片,是我幫他(指丙○○)排版,因為丙○○常叫我幫他作美術編輯工作...「國會觀察改革基金」淺藍色印刷郵件之照相版的畫面是丙○○叫我排版,我只負責替丙○○排版,文字手稿都是丙○○提供的,我只負責美術編輯安排圖片位置,文字內容不是我排版,我是依公司指示接受丙○○指揮工作,平常排版都是丙○○和我接洽處理等語(見九十四年度選他字第八三號偵查卷第一七二頁至第一七三頁)。於本院前開刑事案件準備程序中供稱:光碟是丙○○交給我的,我是按照丙○○的指示把文字、圖片,貼上去,盡到美編的責任,...我製作的時候,有看到標題,該標題蠻聳動。在製作光碟過程中,由丙○○指揮,如何排版、編輯都是丙○○和我接洽的,吳東信對我說,選舉期間丙○○會有一些案件,...在製作光碟過程中,吳東信都沒有參與,也沒有給我任何指示,...然後我把光碟燒給丙○○,之後印刷、製發我都不知道等語(見本院九十五年度選訴字第一八號刑事卷宗第五十頁、第八十五頁)。證人即同案被告丙○○於九十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檢察官聲請羈押於本院訊問時供稱:我是與大成國際行銷公司在處理事務,乙○○(即被告周樽秵)是該公司員工,我指揮乙○○排版,所以這件才由他負責排版等語(見九十四年度選他字第八三號偵查卷第二七七頁至第二七九頁);復於本院上開刑事案件審理中證稱:有關本案文宣(指國會觀察改革基金會)我是和乙○○接洽排版、美編,我把要怎麼排、檔案等資料拿給乙○○,我有畫一個小樣給他看,乙○○就印一張初稿給我看,我再修改,...。這些文宣製作完成後,我和排版的人有看過等語(見本院九十五年度選訴字第一八號刑事案件九十五年十一月二十二日審判筆錄)。綜上可證,被告周樽秵上揭供述,其曾參與「國會觀察改革基金會」文宣製作、排版、美工等,並配合、聽從被告丙○○之指示行事等情節,與證人即同案被告丙○○上揭證述,大致相符;且被告周樽秵於前開刑事案件之警詢、偵查中所為之供述,偵查機關並未提供虛偽、錯誤之資訊予被告周樽秵,是被告周樽秵並無陷入詐欺而為自白之危險,應足證明。至被告周樽秵所辯,其為老闆吳東信之要求承諾,避免連累公司員工楊瑤君等人及使事情複雜化,始於警詢、偵訊中為認罪答辯云云,然此涉及被告主觀上之動機,乃其內心之決定,外人無從判斷,並且在偵訊機關未使用不正方法訊問之情下,被告周樽秵所以自白或自認之動機,與自白之任意性尚無關連,其辯解並不可採。
㈢、另證人楊瑤君、石宛陵於本院九十五年度選訴字第一八號刑事案件審理中雖證稱:渠等二人不知道、沒看過乙○○製作「養老鼠、咬布袋」(即「國會觀察改革基金會」)之文宣,且渠等二人均確實未曾參與該「國會觀察改革基金會」黑函文宣之製作一情等語(見該刑事案件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審判筆錄);然查,上開「國會觀察改革基金會」文宣確實係由被告甲○○委託被告丙○○製作,並由被告丙○○、周樽秵共同排版、美工等(如前所述),且被告周樽秵、丙○○二人工作地點係在大成行銷公司二樓,而被告周樽秵如未將前開文宣交予證人楊瑤君、石宛陵二人製作,則證人楊瑤君、石宛陵未見過前開文宣,與常情並無相違之處,故尚難以證人楊瑤君、石宛陵未見過云云,即採為對被告周樽秵有利之認定依據。
㈣、雖被告丙○○辯稱:上開署名「國會觀察改革基金會」之文宣,並未散發出去,且訴外人陳威亨散發該文宣,事先伊並不知情,且署名「國會觀察改革基金會」之文宣,經檢方扣押者有二萬三千一百九十一封,遠超過訴外人陳威亨所稱寄發之三千份左右,亦即訴外人陳威亨所投寄之文宣,均已遭檢方扣押,並未寄送出去,而在送達至收件人手中之前,又因該文宣係以訂書針訂住,因此即使郵務人員無法窺悉其內容,並不足達到散布或傳播之程度云云。惟查上開署名「國會觀察改革基金會」之文宣內容,既係由其將磁碟片交由被告周樽秵編排、美工,而製作完成如前述,則其對於散發之前開文宣,自不能諉為不知情,且該文宣既經付郵寄送,即已達其散布之目的,其所辯稱係屬散布未遂乙節,並不足採。又被告甲○○辯稱:本件經扣案之文宣參考資料檔案,固係伊交付同案被告丙○○以供製作「國會觀察改革基金會」文宣之參考,惟該資料內容,均為伊收集引述國內重要平面、電子媒體(包含中國時報、聯合報、新新聞、TVBS2100全民開講節目、三立大話新聞節目、立委邱毅於立法院質詢內容等)之評論及播報等,而非無據或出自於伊個人之虛捏,至於上開文宣之內容為何,因伊就文宣之美工、排版、印刷及郵遞,均未參與,故非屬伊所得以置喙或控制,是同案被告丙○○、周樽秵於文宣之排版、美工過程中,是否加入其個人之意見或虛捏事實,伊實無法得知。且伊交付同案被告丙○○之參考資料、檔案,僅係以供製作「國會觀察改革基金會」文宣之參考,故除扣案上開「國會觀察改革基金會」文宣外,伊並未曾再交付同案被告丙○○、周樽秵等人製作該文宣云云,惟核其所辯,僅係卸責之詞(該文宣之內容是否構成毀謗,詳如後述),亦不足採。基於上述,本件署名為「國會觀察改革基金會」之文宣,被告丙○○、甲○○、周樽秵等三人,均有參與製作本件文宣之事實,足認為真實。
㈤、有關署名為「守護南投大聯盟」、「臺大醫院」、「榮民總醫院」名義之文宣(即②「鼠輩橫行、南投判死刑、養老鼠咬布袋:當韓國濟州島洗錢賭場照片曝光後,可以確定的是丁○○出國A錢的不法行徑將無所遁形,因為丁○○一直都是陳水扁A錢組織的一分子。丁○○自稱清廉、陽光,我們卻想說如果丁○○還有一點羞恥心,就應該立刻宣布退選縣長,當污點證人,將A錢內幕全盤供出,接受法律制裁!...,煌瑯當縣長、南投慘死了!死神敲響南投○○○鄉○○○道嗎!當禽流感疫情已經全球蔓延,臺灣岌岌可危的時後,擔任羅氏大藥廠總經理的蔡朝正(即丁○○胞兄)竟獅子大開口向政府要求一百億美金的授權金,完全不顧魚池、埔里等數千戶養雞養鳥人家及全體縣民之死活,殘害百姓,令人髮指!」等內容之文宣)部分:則為被告三人均否認有製作及散布之行為。惟查:被告周樽秵於前開刑事案件偵查中證稱:署名為「臺大醫院」之紅色印刷郵件內的四個照相版面的畫面都是我排版的,是被告丙○○叫我排版的,有關文字稿都是被告丙○○提供的,我只負責美術編輯,安排圖片位置而已,我是受僱於公司,依公司指示我接受被告丙○○的指揮工作等語。(見九十四年度選他字第八三號偵查卷第一七三頁至第一七四頁);核與被告丙○○於前開刑事案件偵查中供述:附件一至三(即署名為「守護南投大聯盟」、「臺大醫院」、「榮民總醫院」名義之文宣)之蔡百億的致富傳奇與十大淘金術這些檔案,都是被告甲○○拿給我的等語(見九十四年度選偵字第六五號偵查卷第七十六頁)及被告甲○○於前開刑事案件偵查中供述:蔡百億的致富傳奇與十大淘金術這些檔案內容,是我打在磁片上交給被告丙○○參考的,我的磁片上並沒有附圖片,我交給被告丙○○的是文字檔沒有圖片,是我找不知名的朋友,將蔡百億的致富傳奇與十大淘金術的文字打在光碟上,再交給被告丙○○等語(見九十四年度選偵字第六五號偵查卷第七十六頁至第七十七頁),經比對被告等三人前開供述之內容,均屬相符。且如非屬實,被告等三人為何均供述一致?又警方在大成行銷公司查扣之SONY牌電腦主機中儲存有「丁○○的真情告白」、「蔡百億的致富傳奇與十大淘金術(即檔名「皇上」)」等檔案,為一純文字檔,此有該電腦所列印之文件資料一份可稽(見九十四年度選他字第八三號第一二六頁至第一三一頁),堪認本件被告三人前開之供述內容,正與該SONY牌電腦主機中儲存之資料核屬相符。
㈥、又本件扣案之「守護南投大聯盟」、「臺大醫院」及「榮民總醫院」等文宣記載之內容,均為「蔡百億的致富傳奇與十大淘金術;蔡蝗瑯從政十餘年來從混黑道、當逃兵、開電動玩具場到因賭博詐欺案被判刑鋃鐺入獄,如今在高明的偽裝術下,躋身百億富豪並與立法院長王金平結為『麻吉』,同為打三十萬底的黑金立委。如今又要進軍南投縣府,實有必要把不為人知的一面公諸於世,以招公評並接受民意的最後檢驗。淘金術&罪狀一:替財團護航,做利益交換,國道高速公路電子收費系統,以黨團幹事長身份與王金平院長聯合操盤,讓遠東徐旭東集團得標...;淘金術&罪狀二:圍標綁標,魚肉民脂民膏,國道高速公路霧峰─南投段總工程款五十六億七千萬元,以立法院交通委員會召集人身份圍標綁標回扣一億三千萬元...;淘金術&罪狀三:不管百姓利益,親信利益至上,與任職於國際知名跨國藥商羅氏(Roche)大藥廠經理的胞兄蔡朝正合作,要求將Kytril藥丸列入健保用藥...;淘金術&罪狀四:不惜得罪立法院同僚,向現金靠攏,配合藥師公會修改不利病患者條文之相關醫藥條文...;淘金術&罪狀五:假借愛心之名,收取政治現(獻)金令人不恥,以貧血研究基金會名義,收取美國NEW HEALTH公司政治獻金一百萬美金,作為運作衛生署健保用藥的回扣...;淘金術&罪狀六:搶奪利益決不手軟,內線交易決不鬆手,中華電信釋股案中,以交通部召委身份並利用親朋好友及助理當人頭,獲利高達二億元...;淘金術&罪狀七:趁虛而入,落井下石,大開財路,結合姐夫張允金開設地下錢莊,並以暴力討債方式收取不法高額利息...;淘金術&罪狀八:破壞山林濫砍伐,百姓死活,一概不管,濫墾未登錄之國有財產局山坡地及河川...;淘金術&罪狀九:黑道掛勾決不臉紅,賭性堅強絕對不改,介入誠泰蛇(Cobares)職棒簽賭案,與舊識黑道組頭聯合操控球員打「放水球」...,淘金術&罪狀十:喜當媒體寵兒,掩飾為非作歹,利用Call -in節目媒體大作廣告提高知名度,利用置入性行銷收買包括李濤在內的電視總監、製作人及媒體記者...,公道自在人心,人民法眼雪亮,選縣長不能只看表面,更重要的是不為人知的醜露(陋)面。蔡百億從政十幾年來,始終如一,不經營地方,忘記百姓疾苦,偽善作秀,利益當頭,真的經得起您檢驗嗎?值得您付託嗎?南投的未來在您的一念之間。」等語,其所記載之內容完全相同,且文字大同小異,所擺放之照片亦屬同一,堪認前開三件文宣,係本於同一版本所製作完成的。再者,本件扣案之「臺大醫院」及「榮民總醫院」二種黑函文宣,二者間除「臺大醫院台北市○○路○段○○○號」、「榮民醫院台中市○○區○○路三段一一二號」之記載文字有不符外,其餘記載之內容,與所使用之紙張、顏色等,均完全一致,顯然該二件文宣,均是同出於一人所為。又「臺大醫院」及「榮民總醫院」之文宣內容中,亦同時載有「守護南投大聯盟」之字樣,顯然「臺大醫院」及「榮民總醫院」之文宣與「守護南投大聯盟」之文宣,係一貫承襲而來;再者,依原告所提出「守護南投大聯盟」之黑函文宣(其中四封附於九十四年選他字第二七二號偵查卷第六頁至第九頁,另一封附於九十五年度選偵字第三號偵查卷第八頁),交郵投遞之時間為九十四年十月十一日,此觀卷附之該文件之郵戳自明;而有關「臺大醫院」及「榮民醫院」二種黑函文宣,交郵投遞之時間為九十四年十一月五日至同年月七日間,此亦有南投郵局監察登記清單可稽(見九十五年度選偵字第三號偵查卷第十三頁);此與署名為「國會觀察改革基金會」之黑函文宣,交郵投遞之時間為九十四年十一月十三日互相比對以觀,可見前開黑函文宣製作之時間均相近,且有接續製作之情況,本院審酌前開論述之相關資料,堪認前開之黑函文宣均是為相同之人,即由被告等三人所製作。
㈦、此外,復有查扣相關黑函文宣署名:「臺大醫院」、「榮民總醫院」名義之郵件共一萬三千零六十五封(台中郵件處理中心扣得三千八百九五五封加六千三百四十二封,南投郵局扣得二千一百九十二封加六百三十六封)及署名:「守護南投大聯盟」五封(均為原告所提出,其中四封附於九十四年度選他字第二七二號偵查卷第六頁至第九頁,另一封附於九十五年度選偵字第三號偵查卷第八頁)暨磁片一片可資佐證;堪認被告三人於前開刑事案件偵查中所為之證述及供述,與事實相符而堪予採信,渠等事後辯稱,有關如事實所示內容署名為「守護南投大聯盟」、「臺大醫院」、「榮民總醫院」名義之文宣部分,非其等所製作,且該文宣之內容亦與磁碟片之內容有所差異云云,均與前述事實不符,並不足以採信。
七、按言論自由為人民之基本權利,憲法第十一條有明文保障,國家應給予最大限度之維護,俾其實現自我、溝通意見、追求真理及監督各種政治或社會活動之功能得以發揮。惟為兼顧對個人名譽、隱私及公共利益之保護,法律尚非不得對言論自由依其傳播方式為合理之限制。刑法第三百十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誹謗罪即係保護個人法益而設,為防止妨礙他人之自由權利所必要,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之意旨。至刑法同條第三項前段以對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係針對言論內容與事實相符者之保障,並藉以限定刑罰權之範圍,非謂指摘或傳述誹謗事項之行為人,必須自行證明其言論內容確屬真實,始能免於刑責。惟行為人雖不能證明言論內容為真實,但依其所提證據資料,認為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即不能以誹謗罪之刑責相繩,亦不得以此項規定而免除檢察官或自訴人於訴訟程序中,依法應負行為人故意毀損他人名譽之舉證責任,或法院發現其為真實之義務(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五○九號解釋文可資參照)。
又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九十二條之所謂「散布謠言或傳播不實之事」,應以散布、傳播虛構具體事實為構成要件,除需具此特別要件外,尤須具有故意之一般要件,即行為人雖不能證明言論內容為真實,但仍須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方能認被告欠缺該罪故意之要件,而不以該罪相繩。但行為人不能證明其言論內容為真實,而依其所提證據資料,復無法認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即非不能以誹謗罪之刑責相繩。本件被告丙○○、甲○○、周樽秵等三人所製作完成內容分別為:如事實所示內容署名為「國會觀察改革基金會」名義,與如事實所示內容署名為「守護南投大聯盟」、「臺大醫院」、「榮民總醫院」名義之傳單內容等文字;而參以卷附之中央選舉委員會資料庫網站列印之南投縣第十五屆縣長選舉結果清冊一份,可知九十四年度南投縣第十五屆縣長選舉,有訴外人林明溱、李朝卿、林宗男及原告均登記參選候選人,然上開署名為「國會觀察改革基金會」、「守護南投大聯盟」、「臺大醫院」、「榮民總醫院」等文宣中所指之人、事,即明確指原告其人及其所為之行為,並有署名為「守護南投大聯盟」、「臺大醫院」、「榮民總醫院」、「國會觀察改革基金會」黑函文宣扣案可稽;則該南投縣選區有投票權人之選民閱讀後,當亦可直接得知上開文宣中所指控之對象即原告本人,足堪認定。而觀以「國會觀察改革基金會」、「守護南投大聯盟」、「臺大醫院」、「榮民總醫院」等黑函文宣上,指稱「丁○○與立法院長王金平協商分錢、代表立院向行政部門施壓」、「當禽流感疫情已經全球蔓延,臺灣岌岌可危的時後,擔任羅氏大藥廠總經理的蔡朝正(丁○○胞兄)竟獅子大開口向政府要求一百億美金的授權金」與「蔡百億的致富傳奇與十大淘金術;丁○○從政十餘年來從混黑道、當逃兵、開電動玩具場到因賭博詐欺案被判刑鋃鐺入獄,如今在高明的偽裝術下,躋身百億富豪並與立法院長王金平結為「麻吉」,同為打三十萬底的黑金立委。如今又要進軍南投縣府,實有必要把不為人知的一面公諸於世,以招公評並接受民意的最後檢驗。淘金術&十大罪狀(內容詳如前述)乙節,被告丙○○、甲○○、周樽秵等三人始終未能提出其何以確信原告及其兄長有上開之真實事證,則依上開說明,無法認被告丙○○、甲○○、周樽秵等三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甚且上開用語,不僅有失中肯,依社會上一般客觀判斷,已非屬事實上之陳述,亦非就事實予以公正之評論,顯亦已逾越必要範圍與程度;又上開「國會觀察改革基金會」文宣上有老鼠之圖像,似指涉原告為「一隻過街老鼠、人人喊打」,足以貶低原告之人格,顯已達非理性攻擊、謾罵之程度,被告丙○○、甲○○、周樽秵等三人所傳播文宣所載之內容,乃為無憑無據之事,至為明確。且本件被告等所為上開行為,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其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九十二條、第九十八條第二項提起公訴(九十四年度選偵字第六五號),復經本院以九十五年度選訴字第十八號及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九十六年度選上訴字第八八六號判決,分別為被告有罪判決並經最高法院九十七年七月三日以九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三○八四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等情如前述,本件被告三人誹謗原告之事實,應認為真實。又依刑法第三百十一條規定:「以善意發表言論,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罰:一、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者。二、公務員因職務而報告者。三、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四、對於中央或地方之會議或法院或公眾集會之記事,而為適當之載述者。」且其立法理由為:保護名譽,應有相當之限制,否則箝制言論,足為社會之害,以善意發表言論,而有本條所列之情形者,不問事實之真偽,概不處罰,故為保障人民對於與公眾攸關之事物之下,始容許有評論及意見表達之自由空間,以達健全民主政治之目的,賦予人民言論自由之限制,但如於公共利益無關,縱能證明其真實者,而涉及私德者,不在此限等語。另按陳述事實與發表意見不同,事實有能證明真實與否之問題,意見則為主觀之價值判斷,無所謂真實與否,在民主多元社會各種價值判斷皆應容許,不應有何者正確或何者錯誤而運用公權力加以鼓勵或禁制之現象,僅能經由言論之自由市場機制,使真理愈辯愈明而達去蕪存菁之效果。對於可受公評之事項,尤其對政府之施政措施,縱然以不留餘地或尖酸刻薄之語言文字予以批評,亦應認為仍受憲法之保障。蓋維護言論自由即所以促進政治民主及社會之健全發展,與個人名譽可能遭受之損失兩相衡量,顯然有較高之價值(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五○九號解釋吳庚大法官協同意見書)。是於適用刑法第三百十一條時,自應先辨別其發表之言論究屬「陳述事實」或「發表意見」,僅後者始有適用第三百十一條第三款阻卻違法之餘地。被告甲○○辯稱:扣案之文宣參考資料檔案,因係伊交付同案被告丙○○以供製作「國會觀察改革基金會」文宣之參考,惟該資料內容,均為伊收集引述國內重要平面、電子媒體(包含中國時報、聯合報、新新聞、TVBS2100全民開講節目、三立大話新聞節目、立委邱毅於立法院質詢內容等)之評論及播報等,而非無據或出自於伊個人之虛捏云云,顯不可採。
八、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一項前段、第一百九十五條第一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非財產上損害之慰撫金數額,究竟若干為適當,應斟酌兩造身分、地位、經濟狀況、加害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俾為審判之依據(最高法院八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五一一號、第三五三七號判決意旨參照)。又名譽乃人格之社會評價,名譽有無受侵害,應以社會上對其評價是否貶損以為斷,本件原告為立法委員,經被告指涉其貪污等,自貶損原告之聲譽。本院審酌原告為現任立法委員,於本件被告製作上宣當時當,為民進黨所推薦之南投縣長候選人,在南投縣各鄉鎮有相當之名望及聲譽;及被告丙○○係東海大學政治學碩士,其名下有一間透天房子及一間小套房,另有一筆共有土地,折算持分約有十坪左右,現因無力繳納貸款,而遭銀行拍賣,仍欠銀行貸款約三十萬元,而該透天房子價值約四百萬元,目前銀行貸款三百三十萬元左右未繳等情,及被報告甲○○現年五十七歲,患有糖尿病,其已長期無業,而所投資新創雅有限公司業因經營不善而暫停營業,故目前已無任何投資及收入,其名下擁有之土地不動產為山坡保育地及共有關係,並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及被告周樽秵係受雇為業務員,目前亦無固定職業;及原告所受精神上痛苦之程度等一切情狀,認原告請求非財產上損害二千萬元,實屬過高,應核減為一百萬元,方屬公允,逾此部分之請求,並無理由。從而本件原告本於共同侵權行為之法則,請求被告連帶賠償精神上之損害一百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九十五年五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之法定遲延利息部分,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原告逾此部分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九、原告及被告分別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及免予假執行,於原告勝訴部分,經核均無不合,爰酌定相當擔保金額併准許之。至於原告敗訴部分,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應予駁回。
十、兩造之其餘攻擊防禦方法,於本件判決結果無影響,爰不一一論列,附此說明。
、本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而由本院刑事庭依刑事訴
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規定,裁定移送前來,依同條第二項規定免繳納裁判費,其於本院審理期間,亦未滋生其他訴訟必要費用,並無訴訟費用負擔問題,附予敘明。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並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條第二項、第三百九十二條第二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5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劉邦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抄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曾家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