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家聲字第32號聲 請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法定代理人 甲○○代 理 人 乙○○上列聲請人因擔任被繼承人卓懷卿之遺產管理人聲請核定報酬,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任被繼承人卓懷卿遺產管理人之報酬酌定為新臺幣壹萬叁仟零陸拾叁元。
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卓懷卿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以民國87年度聲字第43號民事裁定及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7年度家抗字第31號民事裁定指定聲請人為被繼承人卓懷卿之遺產管理人,並經本院以97年度家催字第14號民事裁定准予公示催告。緣被繼承人之遺產計有坐落南投縣○里鎮○○段○○○○號及124地號土地,其中118地號土地面積為66.11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為新臺幣(下同)1,600元/每平方公尺,合計現值為105,776元(66.11*1,600=105,776),124地號土地面積為141.42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為8,489元/每平方公尺,合計現值為1,200,514元(141.42*8,489=1,200,514),總計被繼承人之遺產現值為1,306,290元。而被繼承人之親屬會議會員未達法定人數,顯不能召開親屬會議,聲請人自無法召開親屬會議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另依財政部訂頒之「代管無人承認繼承遺產作業要點」,管理報酬,應依民法第1183條規定,聲請法院酌定,並請優先分配,其請求標準,不得低於孳息收入部分10分之3及遺產現值百分之1,爰請求酌定聲請人擔任本件遺產管理人之報酬等語。並提出本院87年度聲字第43號民事裁定、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7年度家抗字第31號民事裁定暨確定證明書、財政部訂頒之「代管無人承認繼承遺產作業要點」、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97年3月18日資五字第0970003283號函附調件統計表、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南投縣分局97年3月19日中區國稅投縣四字第0970004384號函附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土地建物查詢資料、聲請人臺灣中區辦公室處南投分處97年7月9日臺財產中投三字第0970003706號函、南投縣埔里鎮戶政事務所97年7月11日埔戶字第0970002019號函附戶籍資料、臺中縣梧棲鎮戶政事務所97年8月5日中縣梧戶字第0970002056號函附戶籍資料、被繼承人所遺土地遺產換算表等件為證。
二、按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親屬會議按其勞力及其與被繼承人之關係酌定之。關於遺產管理、分割及執行遺囑之費用,由遺產中支付之。依民法之規定應開親屬會議時,由當事人、法定代理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召集之。親屬會議不能召開或召開有困難時,依法應經親屬會議處理之事項,由有召集權人聲請法院處理之。民法第1183條、第1150條前段、第1129條、第1132條第2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被繼承人卓懷卿於86年1月5日死亡,其繼承人均已拋棄繼承
,由法院選任聲請人為遺產管理人確定在案,此有聲請人所提本院87年度聲字第43號民事裁定、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7年度家抗字第31號民事裁定暨確定證明書影本各1份為證,自堪信為真實。而據南投縣埔里鎮戶政事務所及臺中縣梧棲鎮戶政事務所提供之被繼承人相關戶籍資料以觀,被繼承人之直系血親尊親屬均已亡佚,其他親屬會議會員戶籍資料亦屬年代久遠難以尋覓聯繫,依一般常理,聲請人顯難召開親屬會議酌定其管理被繼承人遺產之報酬,是其本於利害關係人之地位,向本院聲請酌定報酬,揆諸前揭規定,應屬有據。
㈡依聲請人提出前開函文所附之遺產清冊相關資料,被繼承人
之遺產現值總計為1,306,290元。本院審酌被繼承人遺產之多寡、處理所需時間之久暫、耗費人力之程度,並參酌財政部訂頒「代管無人承認繼承遺產作業要點」第14點第3款「管理報酬,應依民法第1183條規定,聲請法院酌定,並請優先分配,其請求標準,不得低於孳息收入部分10分之3及遺產現值百分之1」之規定等一切情狀,認聲請人得請求遺產管理人報酬之金額,於被繼承人遺產現值百分之1即13,063元範圍內,核屬適當。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57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 小 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楊 惠 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