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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97 年家聲字第 44 號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家聲字第44號聲 請 人 丙○○

號相 對 人 乙○○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被繼承人甲○○之遺囑執行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甲○○生前立有遺囑,將其遺留之財產交由聲請人丙○○繼承,茲因遺囑未指定遺囑執行人,並未委託他人指定,雖經召開親屬會議,惟亦不合程序,故依民法第1211條規定,聲請本院指定相對人乙○○為被繼承人之遺囑執行人。

二、按遺囑人得以遺囑指定遺囑執行人,或委託他人指定之。又遺囑未指定遺囑執行人,並未委託他人指定者,得由親屬會議選定之;不能由親屬會議選定時,得由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民法第1209條第1 項、第1211條定有明文。復無民法第1131條規定之親屬,或親屬不足法定人數時,法院得因有召集權人之聲請,於其他親屬中指定之。親屬會議不能召開或召開有困難時,依法應經親屬會議處理之事項,由有召集權人聲請法院處理之;親屬會議經召開而不為或不能決議時,亦同。民法第1132條亦有明文。準此,僅於遺囑未指定遺囑執行人,亦未委託他人指定者,亦無法由親屬會議選定時,始由法院指定遺囑執行人。

三、依聲請人提出之戶籍謄本、親屬會議記錄影本、繼承系統表( 親屬表)所示,被繼承人甲○○雖無民法第第1131條所定之法定親屬會議會員(即⑴直系血親尊親屬。⑵三親等內旁系血親尊親屬。⑶四親等內之同輩血親),惟有三親等旁系血親多人,是被繼承人縱無法定親屬會議成員,利害關係人仍得聲請法院於其親屬中指定親屬會議成員,再召開親屬會議以選任被繼承人之遺囑執行人;倘該親屬會議不能召開或召開有困難時,或親屬會議經召開而不為或不能決議時,聲請人始得聲請法院指定遺囑執行人。本件聲請人逕向本院聲請指定乙○○為被繼承人之遺囑執行人,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李 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洪聖哲

裁判案由:指定遺囑執行人
裁判日期:2008-1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