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民事裁定聲 請 人 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甲○○以不動產設定抵押權以為清償債務之擔保,並已辦妥抵押權登記在案。茲相對人屆期不為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扺押物云云。
二、本件命聲請人補正相對人甲○○戶籍謄本正本(含記事欄),經本院民國97年11月3日通知命聲請人於7日內補正,該項通知已於民國97年11月5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致本院無從審查所請,顯難認為合法,所請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2 日
埔里簡易庭法 官 劉邦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須附繕本,並繳告費壹仟元)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王宣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