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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97 年拍字第 8 號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聲 請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丙○○非訟代理人 乙○○相 對 人 豪健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第三人李劉秀英以其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李建德(嗣更名為李春發)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一)登記日期:民國95年5月2日。

(二)擔保債權範圍:最高限額台幣1,200,000元整。

(三)抵押權存續期間:自86年10月20日至116年10月20日止。

(四)清償日期:依各個契約約定。

(五)利息:依各個債約約定。

(六)遲延利息:依各個契約約定。

(七)違約金:依各個契約約定。

(八)債務人:李建德。嗣債務人李建德即李春發於86年10月27日向中國農民銀行借款新台幣(下同)1,000,000元,約定有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清償日期為93年10月27日,應按月計付本息,如未按月計付本息,即喪失期限利益,並由第三人李劉秀英提供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土地及建物向中國農民銀行擔保設定抵押權,而全部抵押物於90年3月1日移轉登記予相對人豪健有限公司,詎債務人自92年10月10日起即未繳納本息,應視同全部到期,尚欠本金及利息、違約金等,而中國農民銀行於

95 年5月1日與聲請人合併,聲請人為存續銀行,並業已辦理抵押權變更登記,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土地暨建物登記簿謄本及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借據、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影本等為證。

二、本院於97年1月7日通知債務人李建德如認本件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為不實,應於收受通知後10日內具狀陳述意見,該通知已於97年1月11日寄存於南投縣政府警察局草屯分局爽文派出所,並於同年月22日發生送達效力,有卷附送達證書可稽,債務人逾期未為陳述,本院依職權逕為裁定。

三、本件相對人豪健有限公司為抵押物之受讓人,依民法第867條之規定,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從而本件聲請合於民法第873條規定,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1 日

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朱敏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高建民┌──────────────────────────────────────────────────────────────┐│附表: 97年度拍字第8號 │├──┬───────────────────────────┬─┬────────────┬─────────┬──────┤│ │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 ││編號├───┬────┬────┬────┬────────┤ ├──┬──┬──────┤ 權 利 範 圍 │所 有 權 人││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 ○ 段 │ 地 號 │目│公頃│公畝│ 平方公尺 │ │ │├──┼───┼────┼────┼────┼────────┼─┼──┼──┼──────┼─────────┼──────┤│001 │南投縣│水里鄉 │南湖 │ │345 │建│00 │07 │08.00 │1000分之35 │豪建有限公司││ │ │ │ │ │ │ │ │ │ │ │(持分1000分 ││ │ │ │ │ │ │ │ │ │ │ │之35) │├──┼───┼────┼────┼────┼────────┼─┼──┼──┼──────┼─────────┼──────┤│002 │南投縣│水里鄉 │南湖 │ │347之21 │建│00 │00 │79.00 │全部 │豪建有限公司│└──┴───┴────┴────┴────┴────────┴─┴──┴──┴──────┴─────────┴──────┘┌───────────────────────────────────────────────────────────────────────────────┐│附表:建物 97年度拍字第8號│├─┬───┬───────┬───────┬───────┬────────────────────────────────┬─────┬───┬──────┤│編│ │ │ │建 築 式 樣 主│ 建 物 面 積 (平 方 公 尺) │ 附屬建物 │權 利│ ││ │ │ │ │ ├──┬──┬──┬──┬──┬──┬──┬──┬──┬──┬──┼──┬──┤ │ ││ │建 號│基 地 坐 落│建 物 門 牌│要 建 築 材 料│ 地 │ 二 │ 三 │ 四 │ 五 │ 騎 │電梯│地下│屋頂│ 夾 │樓層│名稱│面積│ │所 有 權 人││ │ │ │ │ │ 面 │ │ │ │ │ │樓梯│ │突出│ │面積│ │平方│ │ ││號│ │ │ │及 房 屋 層 數│ 層 │ 層 │ 層 │ 層 │ 層 │ 樓 │ 間 │一樓│ 物 │ 層 │合計│ │公尺│範 圍│ │├─┼───┼───────┼───────┼───────┼──┼──┼──┼──┼──┼──┼──┼──┼──┼──┼──┼──┼──┼───┼──────┤│00│101 │南投縣水里鄉南│南投縣水里鄉頂│鋼筋混凝土造四│39.0│39.0│39.0│39.0│ │ │ │ │8.24│ │164.│陽台│15.1│全部 │豪建有限公司││1 │ │湖段第347之21 │崁巷36之12號 │層 │3 │3 │3 │3 │ │ │ │ │ │ │36 ├──┼──┤ │ ││ │ │地號 │ │ │ │ │ │ │ │ │ │ │ │ │ │平台│7.22│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露台│0.86│ │ │└─┴───┴───────┴───────┴───────┴──┴──┴──┴──┴──┴──┴──┴──┴──┴──┴──┴──┴──┴───┴──────┘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裁判日期:2008-0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