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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97 年監字第 34 號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監字第34號聲 請 人 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選定禁治產人監護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乙○○之最新全戶戶籍謄本正本。

二、乙○○之親屬系統表(指民法第1111條、第1113條所列之親屬,包括乙○○之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與乙○○父母同輩之伯、叔、姑、舅、姨,與乙○○同輩之兄弟姊妹,如無親兄弟姊妹,應列堂表兄弟姊妹,均註明其等存歿情形,併附戶籍謄本,不得漏列任何一人)。

三、依民法第1131條所列成員(如前項所示),依法召開親屬會議之會議紀錄(聲請狀所附親屬會議成員於法不合)。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黃綵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楊惠如

裁判日期:2008-09-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