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簡上字第30號上 訴 人 甲○○訴訟代理人 丙○○○
乙○○被上訴人 龍苑二期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丁○○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於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九十六年度訴字第三○四號確認決議不存在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被上訴人之請求,係依據區分所有人會議之決議為請求權之基礎,而該決議是否有效,則以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九十六年度訴字第三○四號確認決議不存在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是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4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劉邦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曾家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