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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97 年訴字第 100 號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100號上 訴 人 温增谷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温吉君間返還土地所有權狀等事件,不服民國九十八年三月十日本院九十七年度訴字第一00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壹佰壹拾柒萬肆仟伍佰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玖仟零貳拾叁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8 日

民事庭法 官 徐奇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張巷玉

裁判日期:2009-04-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