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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97 年訴字第 253 號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253號原 告 丁○○

甲○共 同訴訟代理人 丙○○被 告 乙○○訴訟代理人 曾彥錚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物品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四月九日上午十時,在本院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6 日

民事庭法 官 徐奇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張巷玉

裁判案由:返還物品等
裁判日期:2009-03-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