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387號上 訴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清文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暨南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抵押權存在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民國98年4月10日本院97年度訴字第387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5,581,57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4,511元。上開上訴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4 日
民事庭法 官 趙思芸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黃俊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