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439號原 告 甲○○上列原告與被告廖秀端、張懿鳳、張彩滿、張玉令間因返還財物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訴之聲明第一項請求交付之各項動產、不動產、債權、金錢、文書等項可得特定其標的之具體內容、種類及數量,並陳明請求所依據之法律關係。
二、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庭法 官 蔡岱霖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曾家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