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97 年重訴字第 25 號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重訴字第25號上 訴 人 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丙○○、乙○○即祭祀公業黃海管理人、乙○○間確認派下權不存在等事件,不服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十三日本院九十七年度重訴字第二五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柒佰叁拾壹萬貳仟伍佰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柒萬叁仟肆佰陸拾捌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2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劉邦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曾家祥

裁判日期:2008-1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