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98 年勞執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勞執字第1號聲 請 人 乙○○相 對 人 盛宏水電工程行法定代理人 甲○○相 對 人 台灣卜蜂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丙○○上列當事人間勞資爭議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民國九十七年十月六日南投縣政府勞資爭議調解記錄調解結論所載:「資方給付死亡補償127萬元予勞方,並於97年10月27日前以即期支票給付。」之內容准予強制執行。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關於職業災害補償爭議事項,前經南投縣政府為兩造進行調解,並調解成立,相對人盛宏水電工程行(資方)同意與台灣卜蜂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資方)應於97年10月27日前以即期支票連帶給付聲請人(勞方)新臺幣127萬元,詎相對人迄今仍拒不給付,為此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3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並提出南投縣政府民國97年10月15日府社勞資字第09701980750號函暨97年10月6日勞資爭議調解記錄各1份為證。

二、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當事人之一方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37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兩造關於損害賠償之勞資爭議,前經南投縣政府勞資爭議調解委員會調解成立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內容,業據聲請人提出97年10月6日勞資爭議調解會紀錄影本為證,並經本院向南投縣政府函調該勞資爭議案相關資料核閱屬實。聲請人以相對人未依上開調解履行其義務,據以聲請裁定強制執行,經核與首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3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4 日

民事庭法 官 趙思芸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黃俊岳

裁判案由:准予強制執行
裁判日期:2009-05-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