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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98 年司拍字第 16 號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司拍字第16號聲 請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非訟代理人 甲○○相 對 人 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丙○○以其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對於相對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一)登記日期:民國94年1月14日。

(二)擔保債權範圍:最高限額新臺幣1,800,000元。

(三)抵押權存續期間:自93年12月22日至133年12月21日。

(四)清償日期:依各個契約約定。

(五)利息:依各個契約約定。

(六)遲延利息:依各個契約約定。

(七)違約金:依各個契約約定。

(八)債務人:丙○○。嗣相對人丙○○於94年1月18日分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300,000元、1,200,000元,約定有利息、違約金,清償日期分別為99年1月18日、114年1月18日,應按月計付本息,如未按月計付本息,即喪失期限利益,詎相對人自97年9月18日起即未繳納本息,應視為全部到期,尚欠本金新臺幣1,117,489元及利息、違約金等,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土地暨建物登記簿謄本及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借據、優惠購屋專案貸款借款增補條款約定書等影本為證。

二、本院於98年8月18日通知相對人丙○○如認本件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為不實,應於收受通知後10日內具狀陳述意見,相對人逾期未為陳述,附此敘明。

三、本件聲請經核合於民法第873條之規定,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9 日

埔里簡易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附表:土地 98年度司拍字第16號│├──┬───────────────────────────┬─┬─────────┬──────┬──────┤│ │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 ││編號├───┬────┬────┬────┬────────┤ ├─────────┤權 利 範 圍│所 有 權 人││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 ○ 段 │ 地 號 │目│ 平 方 公 尺 │ │ │├──┼───┼────┼────┼────┼────────┼─┼─────────┼──────┼──────┤│001 │南投縣│埔里鎮 │忠心 │ │161 │建│77.54 │全部 │丙○○ │└──┴───┴────┴────┴────┴────────┴─┴─────────┴──────┴──────┘┌────────────────────────────────────────────────────────────────┐│附表:建物 98年度司拍字第16號│├──┬───┬───────┬───────┬───────┬────────────────┬───┬──────┬─────┤│ 編 │ │ │ │建 築 式 樣 主│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 │ ││ │ │ │ │ ├────────┬───────┤權 利│ │ ││ │建 號│建 物 門 牌│基 地 坐 落│要 建 築 材 料│ 樓 層 面 積 │ │ │所 有 權 人│ 備 考 ││ │ │ │ │ │ │ 附 屬 建 物 │範 圍│ │ ││ 號 │ │ │ │及 房 屋 層 數│ 合 計 │ │ │ │ │├──┼───┼───────┼───────┼───────┼────────┼───────┼───┼──────┼─────┤│001 │92 │南投縣埔里鎮永│南投縣埔里鎮忠│住家用鋼筋混凝│一層:51.60 │ │全部 │丙○○ │ ││ │ │吉巷1號 │心段161地號 │土加強磚造二層│二層:51.60 │ │ │ │ ││ │ │ │ │ │合計:103.20 │ │ │ │ │└──┴───┴───────┴───────┴───────┴────────┴───────┴───┴──────┴─────┘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裁判日期:2009-1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