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司票字第125號聲 請 人 陳俞利即佳元工業社上列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鼎泰股份有限公司等二人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查佳元工業社為獨資商號,請具狀更正聲請人為「陳俞利即佳元工業社」。
㈡請確認本件相對人名稱,如有錯誤請具狀更正(聲請人所
列相對人鼎泰股份有限公司,與本票之記載不符),並提出相對人公司之登記資料。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0 日
埔里簡易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