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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98 年家訴字第 15 號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家訴字第15號原 告 王庭鴻被 告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埔里稽徵所法定代理人 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遺贈關係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起訴不合程式,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8年 5月13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上開事項,該裁定已於同年 5月1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而原告迄今逾期仍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一件附卷足憑,揆諸首開說明,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9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黃綵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何孟熹

裁判日期:2009-06-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