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簡上字第53號上 訴 人 乙○○○○○被上訴人 甲○○上列當事人間確認不動產所有權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10月14日本院南投簡易庭97年度投簡字第566 號第一審簡易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於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此為上訴必備之程式;而上訴不合程式或已逾期間或法律上不應准許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項規定對於簡易訴訟程序之第一審裁判提起上訴,亦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441條第1項第3款、第444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乙○○○○○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於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曾經審判長於民國99年3 月29日裁定限其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此裁定已於99年4 月13日送達於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迄今仍未補正,顯已逾限,其上訴自難認為合法。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第3項、第444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徐奇川
法 官 趙思芸法 官 李 蓓本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書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