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06號上 訴 人 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給付償金事件,上訴人不服中華民國98年10月13日本院所為98年度訴字第106號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733,69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12,060元。上開上訴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蔡岱霖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曾家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