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09號原 告 南投縣南投市公所法定代理人 乙○○訴訟代理人 陳胘富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甲○○○○○、南投縣學校員生消費合作社聯合社間因返還財物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起訴狀及委任狀均應補正原告「南投縣南投市公所」及其法定代理人「乙○○」之簽章。
二、被告甲○○○○○、南投縣學校員生消費合作社聯合社之社團設立登記資料及其法定代理人之證明文件。
三、釋明被告占有系爭土地之位置及其面積。
四、釋明系爭土地之歷年公告現值並附異動索引表。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3 日
民事庭法 官 蔡岱霖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曾家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