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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98 年訴字第 109 號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09號原 告 南投縣南投市公所法定代理人 丙○○訴訟代理人 陳胘富律師被 告 乙○○○○○法定代理人 甲○○訴訟代理人 曾慶崇律師複代理人 王德凱律師被 告 南投縣學校員生消費合作社聯合社法定代理人 丁○○訴訟代理人 戊○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補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九十九年一月二十八日下午四時,在本院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二、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伍萬陸仟捌佰參拾陸元,惟查原告追加起訴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陸佰壹拾壹萬伍仟肆佰陸拾貳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陸萬壹仟伍佰捌拾捌元,原告所繳裁判費尚不足新臺幣肆仟柒佰伍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蔡岱霖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再開言詞辯論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曾家祥

裁判案由:請求補償金
裁判日期:2010-0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