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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98 年訴字第 302 號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302號原 告 丙○○訴訟代理人 丁○○兼上一原告訴訟代理人 乙○○被 告 甲○○訴訟代理人 徐鼎賢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給付合夥決算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632,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236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調解費用2,000 元,尚應補繳訴訟裁判費15,23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7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 蓓本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書慶

裁判案由:給付合夥決算
裁判日期:2009-09-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