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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98 年重訴字第 37 號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訴字第37號上 訴 人 寶旺科技有限公司

(原公司名稱:上揚興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上 訴 人 乙○○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加比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撤銷買賣行為等事件,上訴人不服中華民國99年6月17日本院所為98年度重訴字第37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壹仟伍佰參拾伍萬玖仟捌佰玖拾捌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貳拾貳萬零柒佰伍拾貳元。上開上訴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蔡岱霖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曾家祥

裁判案由:撤銷買賣行為等
裁判日期:2010-07-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