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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98 年重訴字第 9 號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訴字第9號原 告 甲○○訴訟代理人 熊賢祺律師複代理人 乙○○被 告 丙○○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贈與契約無效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8年3月24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七日內補繳裁判費新台幣92,719元,該項裁定已於同年3月27日送達於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7 日

民事庭法 官 蔡岱霖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曾家祥

裁判日期:2009-04-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