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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99 年保險字第 3 號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保險字第3號上 訴 人 李宗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等七人間請求給付保險費事件,不服民國一百年六月十三日本院九十九年度保險字第三號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陸佰捌拾壹萬捌仟叁佰叁拾叁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拾萬貳仟柒佰柒拾柒元,上開上訴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玆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4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怡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洪聖哲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裁判日期:2011-06-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