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5309號聲 請 人即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代 理 人 甲○○上列聲請人因與丙○○間支付命令事件對本院於民國99年7月1日所為支付命令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應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明文。支付命令屬裁定性質,應在準用之列。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聲請狀誤載請求金額為「新臺幣肆萬陸仟壹佰陸拾貳元」,應更正為「新臺幣壹拾玖萬肆仟伍佰玖拾元」。經查,本件支付命令係依聲請人於99年6月30日所提聲請狀記載核發,並無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之情事,故聲請人聲請更正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239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