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審調字第89號聲 請 人 乙○○相 對 人 溫淵娟相 對 人 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查閱帳簿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調解之聲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調解之聲請,經本院於民國99年8月27日下午4時35分與相對人甲○○電話聯絡,相對人明確表示聲請人已就同一事件於台中提起數次訴訟均敗訴,故相對人沒有再與聲請人調解之意願等語,有電話紀錄附卷可稽,足堪認定本件調解顯無成立之望,揆諸首揭規定,本件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6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林永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表明抗告理由之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盧懿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