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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99 年家聲字第 21 號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家聲字第21號聲請人 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請求認可判決事件,依非訟事件法第12條規定民事訴訟法有關訴訟代理人之規定於非訟事件之非訟代理人準用之,本件聲請人為大陸地區人民,由其代理人乙○○具狀簽名提出聲請,雖提出委任書,惟委任書及經大陸公證處公證之委託書上之聲請人身分證號碼與卷附聲請人身分證明文件(結婚證、入出境許可證等)不符,難謂代理人已受合法委任,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內,補正代理權,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3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黃綵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何孟熹 E

裁判案由:認可判決
裁判日期:2010-08-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