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3號原 告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南投縣榮民服務處即祁仲德之遺產管理人法定代理人 甲○○訴訟代理人 吳萬春律師被 告 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查封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九年八月二十五日下午二時五十分在本院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 蓓本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林書慶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3號原 告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南投縣榮民服務處即祁仲德之遺產管理人法定代理人 甲○○訴訟代理人 吳萬春律師被 告 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查封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九年八月二十五日下午二時五十分在本院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 蓓本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林書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