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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99 年訴字第 183 號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83號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清文訴訟代理人 施振源

張智賢被 告 張馨云

黃瓊珍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100年1月11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七法庭進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國煜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張巷玉

裁判日期:2010-12-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