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53號原 告 弘強國際銅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訴訟代理人 楊榮富律師被 告 廣億金屬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而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二條第二項分別定有明定。另因契約涉訟者,如經當事人定有債務履行地,得由該履行地之法院管轄,此乃民事訴訟法第十二條就特別審判籍所設之規定,是項約定,無論以文書或言詞,抑以明示或默示為之,是否與債權契約同時訂定,固均無不可,惟必以當事人間有約定債務履行地之意思表示合致,始有該條規定之適用。又事件管轄權之有無,乃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事項,當事人如主張受訴法院依民事訴訟法第十二條規定有管轄權,而為對造所否認者,自仍應依同法第二百七十七條本文之規定,就該「定有債務履行地」之利己事實負其舉證責任(最高法院九十八年度台抗字第四六八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原告於民國九十八年六月間向被告訂購註冊A級電解銅板貨品,並約定交貨地點係在原告公司即南投縣南投市南○○○區○○○路○○號處,惟因被告未依約交貨,反要求原告至被告公司所在地取貨,原告為免材料短缺,造成營運損失,只好由原告僱車至被告公司即臺北縣○○鄉○○○路○段○○○號處取貨,並約明運費由被告負擔。而原告指派公司廠長於九十八年九月一日上午前往被告公司取貨時,兩造復又因前筆交易餘款問題爭執,被告表示須待原告支付三百公噸之銅板價款新臺幣(下同)五千五百六十九萬二千元後方能取貨,原告無奈將三百公噸之銅板價款匯款予被告後,被告復要求原告於被告事先擬定之和解協議書中用印回傳始允許原告取貨,原告被迫於和解協議書上用印,原告為此已委請律師函告被告撤銷遭脅迫而簽訂之上開和解協議書之意思表示,催告被告應於七日內依兩造間之貨品註冊A級電解銅板之買賣契約,依原價格給付未交貨之一0一點七九七公噸銅板(原告於九十八年九月一日僅載運八九八點二0三公噸銅板),逾期原告自得解除雙方上開貨品之買賣契約並請求損害賠償,因認兩造間因上開貨品買賣契約所生之爭訟,雙方定有交貨地點即債務履行地為南投市南○○○區○○○路○○號,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十二條,本院有管轄權等語。
三、被告則抗辯:兩造間簽訂之和解協議書係經雙方多日協商交涉,被告同意原告結清前次欠款及此次貨款後現場取走三百公噸銅板,雙方並拋棄其餘權利主張,經原告回傳用印之和解協議書,並會同被告公司在場人員何芳圳、何宗祐、蔡純華等三人簽名為證,並無脅迫原告。且依和解協議書內容應由原告「自行取貨並當場驗貨」,和解協議書簽訂完成及履行地均為被告公司所在地,且原告亦已依和解協議書至被告公司取貨,並同意就先前訂貨其餘部分解除契約,因而本件債務履行地係被告公司所在地,依法應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管轄等語。
四、經查,兩造間就貨品註冊A級電解銅板之買賣契約,原約定交貨地點係在原告公司即南投縣南投市南○○○區○○○路○○號處,為兩造所不爭,且有卷附兩造簽立之八月份訂購合約影本可憑,固堪認為真實。惟依兩造各自提出之和解協議書內容均載明「乙方(即原告)於九十八年六月十八日以傳真向甲方(即被告)訂購註冊A級電解銅板四十萬公斤乙批,經甲、乙雙方協議,今日由乙方自行取貨註冊A級電解銅板三十萬公斤(以甲方地磅測量數據),乙方並當場驗貨確認無誤,…」等情,復參酌原告起訴狀所載,原告事實上確係前往被告公司所在地取貨一節,堪認兩造嗣後已變更系爭買賣契約交貨地點為被告公司所在地即臺北縣○○鄉○○○路○段○○○號,則兩造顯已達成以上開和解協議書約定將原系買賣契約之債務履行地由南投縣南投市南○○○區○○○路○○號變更為被告公司所在地之意思表示合致無疑。至於原告是否受被告脅迫而簽訂上開和解協議書、原告得否依法撤銷和解協議書之意思表示及解除買賣契約請求損害賠償等等實體問題,應與本件兩造就系爭買賣契約之債務履行地已合意變更為被告公司所在地之關於本件管轄權有無等程序事項之認定事實無涉,是被告抗辯本院就本件訴訟並無管轄權,尚非無由,此外,原告並無其他舉證證明兩造間另行合意約定系爭買賣契約之債務履行地在本院轄區。從而,揆諸首開規定及說明,本件被告公司所在地及系爭買賣契約之債務履行地俱為臺北縣○○鄉○○○路○段○○○號,本件訴訟應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自應由本院依職權移送該管轄法院。
五、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徐奇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張巷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