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保險字第2號上 訴 人 趙國銓
洪淑貞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蕭紅紅、鄭瓊娟間給付投資金事件,不服民國100年8月18日本院100年度保險字第2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叁拾陸萬伍仟玖佰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伍仟玖佰伍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且上訴人聲明上訴並未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第二審裁判費,並補正其上訴聲明,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另上訴人聲明上訴亦未表明上訴理由,爰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於前揭同一期間內併同補正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立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