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家催字第2號聲 請 人 陳登科相 對 人 陳永吉上列聲請人因宣告陳永吉死亡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失蹤人陳永吉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
二、該失蹤人陳永吉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陸個月內,向本院陳報現尚生存,如不陳報,本院將宣告其為死亡。
三、無論何人,凡知該失蹤人陳永吉之生死者,均應於上開期間內,將其所知之事實,陳報本院。
理 由
一、按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或失蹤人為80歲以上者,於失蹤滿3年後,或失蹤人為遭遇特別災難者,於特別災難終了滿1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第8條定有明文。又對失蹤人為公示催告,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失蹤人應於期間內陳報其生存,如不陳報,即應受死亡之宣告。凡知失蹤人之生死者,應於期間內將其所知陳報法院。前條陳報期間,自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或新聞紙之日起,應有6個月以上。各為民事訴訟法第628條、第629條第1項所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之弟即相對人陳永吉(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原住南投縣仁愛鄉精英村中興巷20號)於92年4月3日離家失蹤迄今,前經聲請人向南投縣政府警察局仁愛分局廬山派出所報案協尋,迄今仍未尋獲,生死不明已逾7年,為此聲請公示催告。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前開事實,業據其提出受理查尋人口案件登記表、戶籍謄本等件為證。而相對人無在監在押紀錄、現無出境情事、勞保已於85年間退保、未曾參加全民健保等情,則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入出境查詢結果瀏覽、勞保局電子閘門查詢作業系統、健保資訊連結作業查詢明細表在卷為憑。相對人並曾因妨害自由案件,前經本院刑事庭於90年11月26日以90年度埔刑簡字第199號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緩刑叁年,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相對人於緩刑付保護管束期間(自90年12月21日起至93年12月20日止),逾期未向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報到,經告誡、協尋、訪視仍行蹤不明,復經本院刑事庭於92年9月4日以92年度撤緩字第63號裁定撤銷相對人之緩刑宣告,此有本院90年度埔刑簡字第199號判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保護管束指揮書、告誡函、送達證書、受理查尋人口案件登記表、訪視報告表、本院92年度撤緩字第63號裁定在卷可稽。另經本院向南投縣政府警察局仁愛分局函查,據覆相對人於92年4月7日經聲請人向廬山派出所報案失蹤協尋,相對人失蹤時未取走衣物及舊國民身分證,亦未持有行動電話,迄今無相對人行蹤。相對人於92年11月20日因案通緝,逕行辦理撤銷協尋,此有該局100年1月29日投仁警偵字第1000000228號函及所附報案人陳登科、證人林玉森、曾優皪調查筆錄、失蹤人口系統資料表、全戶戶籍資料查詢結果、查捕逃犯作業查詢報表、陳永吉舊國民身分證影本、失蹤人口查詢作業要點各1件附卷可佐。綜上事證,堪信聲請人之主張為真實。本件聲請合於首揭法條規定,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62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4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吳明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