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00 年司家聲字第 17 號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家聲字第17號聲 請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中區辦事處南投分處

(即被繼承人張六明之遺產管理人)法定代理人 李良珠上列聲請人聲請核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任被繼承人張六明遺產管理人之報酬核定為新臺幣陸仟零叁拾肆元。

程序費用壹仟元由被繼承人張六明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親屬會議按其勞力及其與被繼承人之關係酌定之。關於遺產管理、分割及執行遺囑之費用,由遺產中支付之。依民法之規定應開親屬會議時,由當事人、法定代理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召集之。親屬會議不能召開或召開有困難時,依法應經親屬會議處理之事項,由有召集權人聲請法院處理之。民法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條、第一千一百五十條前段、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條、第一千一百三十二條第二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以九十八年度財管字第一八號民事裁定指定為被繼承人張六明(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九十八年五月十七日死亡、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設籍於南投縣南投市○○路一七一之一號)之遺產管理人,並准對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受遺贈人及繼承人為公示催告確定在案。被繼承人張六明之遺產為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新莊化成路郵局之存款新臺幣(下同)六十萬三千三百五十九元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存款四十二元,合計共六十萬三千四百零一元。查本件被繼承人並無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條所示順序之親屬會議會員,聲請人無從召開親屬會議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另依財政部訂頒之代管無人承認繼承遺產作業要點第十三點第四款前段規定「管理報酬,應依民法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條規定,聲請法院酌定,並請優先分配,其請求標準,為遺產現值百分之一。」。爰依前揭規定,聲請裁定被繼承人張六明遺產現值百分之一之管理報酬即六千零三十四元等語。並提出本院九十八年度財管字第一八號民事裁定暨確定證明書、代管無人承認繼承遺產作業要點、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南投縣分局函暨所附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函暨所附調件統計表及明細表、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新莊化成路郵局書函、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函、南投縣南投市戶政事務所函暨所附戶籍謄本等件為證。

三、經查:

(一)本件被繼承人張六明於九十八年五月十七日死亡,其遺產無人繼承,由本院以九十八年度財管字第一八號民事裁定選任聲請人為遺產管理人確定在案,有聲請人提出之上開民事裁定暨確定證明書在卷可稽,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卷宗核閱屬實,自堪信為真實。準此,聲請人顯難召開親屬會議酌定其管理被繼承人遺產之報酬甚明,是其本於遺產管理人之地位,向本院聲請核定報酬,自有所據。

(二)依聲請人提出前開函文所附之遺產相關資料,被繼承人之遺產現值總計為六十萬三千四百零一元。本院審酌被繼承人遺產之多寡、處理所需時間之久暫、耗費人力之程度,並參酌財政部訂頒之代管無人承認繼承遺產作業要點第十三點第四款前段「管理報酬,應依民法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條規定,聲請法院酌定,並請優先分配,其請求標準,為遺產現值百分之一。」之規定等一切情狀,認聲請人得請求遺產管理人報酬之金額,為被繼承人遺產現值百分之一即六千零三十四元,核屬適當。

四、程序費用負擔之依據:非訟事件法第一百五十七條、第二十四條第一項。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8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吳明真

裁判日期:2011-11-18